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137號
TYDV,111,促,2137,202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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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3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 以釋明得向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16,380元之 文件(如經兩造簽章同意之保全服務契約書、與請求金額相 符之請款單暨發票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本院再次以電話通知應補正經 兩造簽章同意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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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