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桂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1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3,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