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0號
TYDV,110,重訴,70,2022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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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隆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隆洋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2日所為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
定為新臺幣(下同)1,714萬0,33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279,462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439平方公尺×3680/26340=
17,140,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4,3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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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