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2號
TYDV,110,重訴,352,20220412,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58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1/1頁


參考資料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