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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