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85號
TYDV,110,重訴,185,202204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