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儀勳
陳儀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陳瑞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徐綉珠
原 告 陳瑞金
訴訟代理人 鄧富榮
原 告 陳瑞玉
訴訟代理人 古林慶
原 告 陳瑞枝
訴訟代理人 劉宏隆
原 告 陳羽泓
陳冠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鳳群
被 告 陳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