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2號
TYDV,110,訴,812,2022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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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上訴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
1 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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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