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9號
TYDV,110,訴,219,2022042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黃美枝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賴嘉陞

謝○泓

范○
劉○樺
劉○


陳彥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6月1日下午16時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前陳 報原告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已受共同侵權行為人賠償及成 立調解部分已受領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