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黃永雄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林進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6日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原告一造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請求由林健宏作為訴訟代理人並聲請展延庭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被告尚未提出委任狀,且於審理期間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爰命被告至遲應於開庭前2週前提出答辯狀(請一併檢附委任狀),並將繕本寄送原告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