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24號
TYDV,110,訴,1624,202204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 訴 人 鄧松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紹斌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62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