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30號
TYDV,110,訴,1530,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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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陶明忠


被 上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
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因供
擔保之不動產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8776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萬9,999元,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150萬
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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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