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73號
TYDV,110,補,117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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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齡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
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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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