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33號
TYDV,110,補,1133,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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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韓武宏

韓幸枝
韓幸雄

被 告 游景江
游景讓
游景樂
游景
游稏芸
余玉春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金鼎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移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百分之二十登記予原告及韓幸蘋,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定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45,885元;聲明第3項係請
求被告等給付3,307,096元,又因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三項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05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原告聲明 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元)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元)(元以下4 捨5入)(請求範圍:1/20)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 元) 一、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7.88平方公尺 41,663元/平方公尺 2,065,485元 2,543,126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49.14平方公尺 48,600元/平方公尺 477,641元 二、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0.86平方公尺 48,600元/平方公尺 202,759元 202,759元 合計 2,745,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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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