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10年度,2號
TYDV,110,國貿,2,2022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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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CREATION GAIN HOLDINGS LIMTED創興控股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
被 上訴人 趙儀君
趙亦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11 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萬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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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