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15號
TYDV,110,司聲,415,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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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代 理 人 楊芝青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家環球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名家環球有限公司間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為供擔保撤銷假扣押,曾提供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30,000 ,000元,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相對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全聲字第28號裁定准為撤銷假 扣押,再以相對人具狀撤回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供 擔保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本院執行命令 、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 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 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 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 還擔保金。次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 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7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為免為假扣押或撤銷假 扣押而提供擔保,其提供之擔保金,性質為擔保受擔保利益 人(即債權人)因免為假扣押或撤銷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是 在撤銷假扣押提供反擔保之場合,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 係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 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38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52號假扣押裁定為



相對人供擔保後免為假扣押(提存案號為:108年度存字第1 321號),並撤銷假扣押執行命令。嗣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業經本院110年度全聲字第28號裁定准予撤銷,有 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提存物與相 對人間之撤銷假扣押裁定究非本案勝訴判決,難認相對人未 因不當之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或所受之損害已獲得填補 ,按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非屬應供擔保原因消滅, 而得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供擔保之原因 消滅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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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