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76號
TYDV,110,司執消債更,176,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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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俊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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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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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子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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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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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前置調解,以110年度消債調 字第65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2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11,900元,每1 個月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並於每年3月加計1 期,共6期,每期清償46,436元,總清償金額為1,135,416 元,清償成數為96.27%,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 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有西元2007年出廠汽車1輛,已逾財政部所定固定 資產之耐用年數,此外無財產或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有其 提出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是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依前開財稅資料顯示,復 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內容,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 108年1 月至109 年12 月收入總額約為784,534元,縱未經 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 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 8,088元(已扣除勞健保費及福利金等費),另110年領有年 終54,63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薪資清冊、薪資明細表 及收入一覽表附卷可憑,並經債務人提出85%獎金於每年月 加計1期償還金額為46,436元,足認債務人有盡力清償以提 高還款之誠意。
㈢債務人所列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必 要支出每月18,337元及父親扶養費分擔額5,000元,債務人 提列每月必要共計23,337元。經查,債務人就個人生活費之 提列,已符合本條例新增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計算之標準( 即111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281元之1.2 倍 數額),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准予列計;債務人父親(40年出生),父親現每月領有國 民年金4,663元,名下無財產,此外無其他收入,足認未有 謀生能力,故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含債務人共有2 位 扶養義務人,債務人提出每月負擔父親扶養費用分擔額為5, 000元,該金額之提出亦顯低於老年人一般每月生活與醫療 費必要支出數額,已屬適當。債務人前開支出亦為本院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裁定認列,則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 皆屬必要,其於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提出餘額 逾5分之4納入還款,已達用以清償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 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 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 ,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 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 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案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1,900元。又年終獎金每年加計一期,每期清償金額為46,436元。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3.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另於每年3月20日加計一期,分6年,共6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1,179,388元。 5.清償總金額:1,135,416元。 6.清償比例:96.2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簡稱) 第1至72期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每年3月20日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永豐商業銀行 921 3,594 2 富邦資產公司 10,979 42,842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加總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債權金額比率大者優先受償或扣減。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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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