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昌
被 上訴人 張繡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95,148元【計算式:79,782(每平
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14(上訴人占用之土地面積)=9,095,
1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
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