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42號
上 訴 人 謝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永順、陳美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5,600元(系爭土
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400元占用面積14平方公
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