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0號
TYDV,109,訴,190,2022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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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鄭詩釧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徐來燦

徐忠義
徐忠慶
徐雲騰
徐江湖
徐合益
徐合興
徐平川
徐宇楠
徐世陸
徐明光
徐壹豊
徐堅中

徐靜鄉

徐春
徐條陽
徐一雷
徐榮

陳黎
徐安青

徐維宏
徐國惠
徐鈺瑞
鄭素美
徐國騰
徐裕能
徐李玉血(即徐鉅陞之繼承人)


徐躍淵(即徐鉅陞之繼承人)

徐秀子(即徐鉅陞之繼承人)

徐雅惠(即徐鉅陞之繼承人)


上二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被 告 徐藍科
徐建盛

羅秀文

鄭栩莛

詹楊秀霞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金住
被 告 徐鐘論
徐賀禱
徐淑珍
徐淑芬
徐楊寶桂
徐藍宗
徐藍翊
徐藍增
徐藍弘

簡麗卿
陳中釗

黃語瑄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文達
被 告 李瑞
李瑞
徐芬芳

徐櫻雲
易燦
呂允仁
呂碧

簡益三
簡慶生

簡佩玉

徐美喜
徐秀香
徐苡喬(原名徐惠芳)

林鈺超
林鈺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鈺珉

李日隆
李日昌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桂榕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徐啟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應分割為:㈠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A部分由如附表七所示 當事人按附表七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二所示B部分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一所示該土地之共有人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㈡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如附圖三所示A、B、D、E部分(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鄰00號建物之基地)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土地之共有人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其餘部分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土地之共有人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㈢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土地之共有人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八「負擔的訴訟費用之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徐鉅陞前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 (下各以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之共有人,原告起訴時亦以其為被告,嗣在本院審理中, 徐鉅陞於民國109年6月3日死亡(見本院個資卷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表、戶籍謄本),其繼承人為徐李玉血、徐躍 淵、徐秀子、徐雅惠(下稱被告徐李玉血等4人),原告並 已聲明應由其等為被繼承人徐鉅陞之承受訴訟人(見本院卷 第2宗第3至5頁),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二、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 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 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 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 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惟於起訴時,僅列系爭建物部 分事實上處分權人為被告(見本院卷第1宗第17至19頁之起 訴狀附表1),並聲明:請准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及建物予 以變價分割,變賣所得之價金依起訴狀附表1所示比例分配 予各共有人取得。嗣原告於109年5月13日具狀追加系爭建物 事實上處分權人徐啟亮為被告(見本院卷第1宗第707至719 頁),又因被告徐李玉血等4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遂 追加請求渠等應就徐鉅陞所遺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見本院卷第2宗第290至292頁), 並變更為如後開之聲明,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請求,或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 為當事人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羅秀文、楊金住、鄭栩莛、詹楊秀霞徐鐘論、徐 賀禱、徐淑珍、徐淑芬徐楊寶桂、許文達、簡麗卿、陳中 釗、黃語瑄呂允仁簡益三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李瑞雯、李瑞龍、林徐芬芳、徐櫻雲、 呂碧珊、簡慶生、簡佩玉、徐美喜、徐秀香、徐苡喬即徐惠 芳、林鈺超、林鈺凱、林鈺珉、李日隆、李日昌李桂榕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系爭土地及建物為兩造共有,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依 法令規定或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事,爰請求裁判分 割,又因共有人眾多致原物分割困難,且考量系爭土地之 整體性及面積優勢,若將系爭土地及建物全部變價出售, 可期增加出售之價格,再依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係最有 利於全體共有人之分割方法等語。
(二)並聲明:系爭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依 附表1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取得。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徐來燦、徐藍科、徐建盛、徐鐘論徐賀禱、徐淑珍 、徐淑芬徐楊寶桂、徐藍弘、簡益三簡慶生、簡佩玉 (下稱被告徐來燦等12人)以:請求將000、000、000之0 地號土地原物分割,其方法如附圖一及附表二至附表六所 示,其餘土地則為變價分割;至系爭建物分割後,應由其 基地之共有人取得,惟如坐落基地係道路用地,則應拆除 作為道路使用等語,以資抗辯。
(二)被告徐忠義、徐忠慶、徐雲騰、徐江湖、徐合益、徐合興 、徐平川、徐宇楠、徐世陸、徐明光徐壹豊徐堅中徐靜鄉徐春鄉、徐條陽、徐一雷、徐榮鉦、陳黎朱、徐 安青、徐維宏、徐國惠、徐鈺瑞、鄭素美徐國騰、徐裕 能、徐李玉血、徐躍淵、徐秀子、徐雅惠(下稱被告徐忠 義等29人)以:
  1.原告取得系爭建物坐落之000、000之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係受贈與而來,並非買賣,又被告徐藍科僅為使原 告徒具系爭建物共有人之外觀,方與原告通謀將其名下系 爭建物部分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倘認原告為 系爭建物共有人,其不斷增加000、000、000之0地號土地 及系爭建物之共有人數,與分割共有物訴訟目的在消滅共 有之情有違,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2.被告徐忠義等29人除被告徐安青、徐李玉血外就000之0地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過半數,不同意該土地與其餘土地 或建物合併分割,應單獨分割如附圖二所示,其中A部分 所示土地由被告徐忠義等29人當中除被告徐安青、徐李玉 血外之人維持共有,B部分所示土地則由其餘共有人取得 ,另其餘土地則同意合併分割,惟系爭建物係徐家古厝,



極具保存價值,若經認定為歷史建築,所在基地將受不同 法律規範,故就如附圖三所示系爭建物坐落之土地,應按 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其餘土地則可變價分割 等語,以資抗辯。
(三)被告羅秀文、楊金住、鄭栩莛、詹楊秀霞、徐藍宗、徐藍 翊、徐藍增、許文達、簡麗卿陳中釗黃語瑄以:同意 原告之請求等語。
(四)被告李瑞雯、李瑞龍以:同意原告或被告徐來燦所提分割 方案等語。
(五)被告易燦、呂允仁以:沒有意見等語。(六)被告徐啟亮雖於110年4月16日、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然未提出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   (七)被告徐芬芳、徐櫻雲、呂碧珊、徐美喜、徐秀香、徐苡 喬、林鈺超、林鈺凱、林鈺珉、李日隆、李日昌李桂榕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請求分割之合法性:
1.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違章建築物 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 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 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最高法院67 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㈠參照)。對未登記之不動 產肯認有事實上處分權,乃係實務上之便宜措施,事實上 處分權究非所有權,2者權利性質容有不同。且所有權本 為法律上及事實上處分權融合之整體狀態,無從劃分區隔 ,故所謂所有權人將部分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他人,解釋上 應係指稀釋其本人對於標的之使用處分權利,並使他人取 得之,惟經稀釋後之權利仍為所有權,故無從認定所有權 人有與他人共有事實上處分權,而將事實上處分權獨立於 所有權而為分割之可能。
2.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 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 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 人之繼承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 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 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參照)。
3.本件系爭土地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當事人所共有,應有部 分各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有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等件附卷可證,堪可採認(見本院卷第1宗第21 、57至167、173至369頁、第3宗第18至22頁)。該等土地 查無法令禁止分割、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 分割之契約等依法不得分割之事由,原告訴請分割,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4.原告起訴時,徐鉅陞是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的共有人,原告 也有以徐鉅陞為本件訴訟的被告,後來徐鉅陞在本件訴訟 繫屬中死亡,其繼承被告徐李玉血等4人經原告於109年 6月17日聲明由渠等承受訴訟,進而成為本件訴訟的當事 人(見聲明承受訴訟狀上本院收文章,本院卷第2宗第3頁 ),嗣徐鉅陞所遺應有部分於111年3月8日經分割登記為 被告徐躍淵、徐秀子、徐雅惠所有(見土地登記謄本,本 院卷第3宗第18至22頁),因分割遺產是共同繼承人之間 應繼分的交換,前揭分割繼承,就是被告徐李玉血將其應 繼分移轉給被告徐躍淵、徐秀子、徐雅惠,依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1項規定,於訴訟無影響,被告徐李玉血仍有當 事人適格,只是本院在審酌分割方案的時候,應將繼承分 割的事實考量在內;又徐鉅陞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業 經辦理前開分割繼承登記,原告復請求被告徐李玉血等4 人辦理繼承登記的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5.原告雖訴請分割系爭建物,然按原告主張,原告是系爭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人,不是共有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請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分割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二)關於分割方法之審酌:
1.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 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 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 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 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 ,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 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1至6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 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 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經濟效用以及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 旨參照)。
2.本件關於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原告、被告徐來燦等12人 、被告徐忠義等29人分別提出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本院 審酌前揭因素,認為被告徐忠義等29人的分割方案較為可 採,且就000之0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B部分應予變價分 割,理由在於:
   ⑴如卷附「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相關史蹟點調查案總結報告 書」所示,系爭建物前為徐家祠堂,於39年至47年間作 為國防部保密局桃園感訓所使用,關過著名報人龔德柏 、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部長張志忠、作家 黃美之等政治受難者(見本院卷第2宗第142至145頁) ,桃園市政府也曾委外進行調查研究,並製有「桃園市 蘆竹愛吾盧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報告」 ,且經本院調取核閱在案。系爭建物作為文化資產具有 高度價值,被告徐忠義等29人的分割方案如附圖三所示 部分,可以避免系爭建物坐落之土地拍賣易主,進而得 以簡化其保存利用相關事項,合乎公共利益。
   ⑵被告徐忠義等29人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下以地號稱之)與000之0地號土地相鄰,而為袋地 ,被告徐國騰為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倘就000之0 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A部分,由被告徐忠義等29人當 中除被告徐安青、徐李玉血外之人維持共有,可讓000 地號土地通行,解決通行問題等語。經查,假使000地 號土地確實是袋地,其所有權人本來就可以依法通行相 鄰土地,不受000地號土地分割之影響;而且按照被告 徐忠義等29人的說法,分割後000之0地號土地如附圖二 所示A部分跟000地號土地只有一個共同的共有人,就是 被告徐國騰,所以要怎麼通行,還是需要這兩筆土地全 體共有人的溝通協調,並不是照這樣分割就能解決通行 問題。不過,比起變價分割而由本來不是共有人的人買 受,就這部分維持共有,仍可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   ⑶原告將系爭土地全部變價分割的主張,沒有顧及系爭建 物保存利用的需求,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差了被告 徐忠義等29人的分割方案一點;被告徐來燦等12人的分 割方案,是就000、000、000之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但 這些土地的共有人並不相同,而且這12個被告當中,同 時是這3筆土地共有人的,只有被告徐來燦、徐藍科徐鐘論徐賀禱、徐藍宏,這5個被告的應有部分加起 來又沒有過半(見下方試算表),而與民法第824條第5



、6項所規定得合併分割的要件不符,該分割方案於法 不合,並無可採。
    試算表:
編號 當事人姓名 000地號土地 000地號土地 000之0地號土地 1 徐來燦 60分之5 60分之5 11438分之1 2 徐藍科 4200分之696 1260分之127 11438分之1 3 徐鐘論 72分之1 72分之1 公同共有5719分之300 4 徐賀禱 72分之1 72分之1 同上 5 徐藍弘 48分之1 48分之1 5719分之225 6 合計 25200分之7501 5040分之1173 11438分之1052    ⑷被告徐忠義等29人分割方案,關於系爭建物坐落的000、 000之0、000之0、000之0地號土地,分割後應為原物分 配之部分,不涉及當事人於不同土地之應有部分的合併 計算,並非合併分割,不受民法第824條第5、6項規定 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 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經濟效 益、並維護當事人間之公平,認以主文第1項所示分割方法 為適當;至於系爭建物裁判分割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因 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 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院參酌兩造就系爭土地各自享有之應有部分之比 例及於分割後所得利益等一切情事,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一:
編 號 共有人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桃園市○○區○○里0鄰00號建物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1 徐來燦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11438分之1 60分之5 2 徐忠義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5719分之50 5719分之50 216分之1 3 徐忠慶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5719分之50 5719分之50 216分之1 4 徐雲騰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5719分之50 5719分之50 216分之1 5 徐江湖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5719分之50 5719分之50 216分之1 6 徐合益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5719分之50 5719分之50 216分之1 7 徐合興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216分之1 5719分之50 5719分之50 216分之1 8 徐平川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5719分之150 5719分之150 72分之1 9 徐宇楠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5719分之150 5719分之150 72分之1 10 徐藍科 4200分之696 4200分之696 4200分之696 4200分之696 1260分之127 1260分之127 1260分之127 11438分之1 4200分之696 11 徐世陸 30分之1 30分之1 30分之1 30分之1 30分之1 30分之1 30分之1 5719分之360 5719分之360 30分之1 12 徐明光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5719分之300 5719分之300 36分之1 13 徐建盛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14 徐壹豊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5719分之75 5719分之75 144分之1 15 徐堅中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5719分之75 5719分之75 144分之1 16 徐靜鄉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5719分之75 5719分之75 144分之1 17 徐春鄉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144分之1 5719分之75 5719分之75 144分之1 18 徐條陽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5719分之100 5719分之100 108分之1 19 徐一雷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5719分之100 5719分之100 108分之1 20 羅秀文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1200分之1 11438分之1 6分之1 21 徐鐘論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公同共有 5719分之300 公同共有 5719分之300 72分之1 22 徐賀禱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23 徐淑珍 24 徐淑芬 25 徐楊寶桂 26 徐榮鉦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公同共有 5719分之360 公同共有 5719分之360 60分之1 27 陳黎朱 28 徐安青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29 徐維宏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17157分之360 17157分之360 90分之1 30 徐國惠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17157分之360 17157分之360 90分之1 31 徐鈺瑞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17157分之360 17157分之360 90分之1 32 鄭素美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5719分之100 5719分之100 33 徐藍宗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1438分之450 11438分之450 168分之1 34 徐藍翊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1438分之450 11438分之450 168分之1 35 徐國騰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11438分之360 11438分之360 60分之1 36 徐裕能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60分之1 11438分之360 11438分之360 60分之1 37 徐藍增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5719分之225 5719分之225 48分之1 38 徐藍弘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5719分之225 5719分之225 48分之1 39 楊金住 42000分之1 21600分之38 21600分之38 21600分之38 11438分之1 5719分之9 40 鄭栩莛 42000分之1 42分之3 42分之3 42分之3 11438分之1 41 詹楊秀霞 42000分之1 10800分之281 10800分之281 10800分之281 11438分之1 42 許文達 42000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1438分之1 43 簡麗卿 42000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1438分之1 44 陳中釗 42000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1438分之1 45 黃語瑄 42000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1438分之1 46 李瑞雯 42000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5719分之150 5719分之150 47 李瑞龍 42000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72分之1 5719分之150 5719分之150 48 林徐芬芳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5719分之300 5719分之300 49 徐櫻雲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5719分之300 5719分之300 50 易燦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5719分之100 5719分之100 51 呂允仁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5719分之100 5719分之100 52 呂碧珊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5719分之100 5719分之100 53 簡益三 180分之1 180分之1 180分之1 54 簡慶生 180分之1 180分之1 180分之1 55 簡佩玉 180分之2 180分之2 180分之2 56 徐美喜 168分之1 57 徐秀香 168分之1 58 徐苡喬 168分之1 59 林鈺超 504分之1 60 林鈺凱 504分之1 61 林鈺珉 504分之1 62 李日隆 504分之1 63 李日昌 504分之1 64 李桂榕 504分之1 65 徐啟亮 108分之1 66 徐躍淵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5719分之120 5719分之120 90分之1 67 徐秀子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5719分之120 5719分之120 90分之1 68 徐雅惠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90分之1 5719分之120 5719分之120 90分之1 70 鄭詩釧 42000分之31 4200分之4 4200分之4 4200分之4 1200分之99 12分之1 12分之1 11438分之28 5719分之10 4200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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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