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上列上訴人與桃園市○○區○○○000○○○○0000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9,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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