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9年度,2號
TYDV,109,消,2,20220427,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世賢
吳國華
吳岱樺
郭惠萍
蘇郁欣
方俊才
游惠敏
李宗隆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3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各上訴人之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上訴利益欄位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
上訴費用欄位所示之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項次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新台幣) 應徵上訴費 (新台幣) 1 陳世賢 391萬7670元 5萬9712元 2 吳國華 387萬4767元 5萬9118元 3 吳岱樺 300萬2432元 4萬6198元 4 郭惠萍 361萬1252元 5萬5257元 5 蘇郁欣 390萬392元 5萬9563元 6 方俊才 274萬6887元 4萬2337元 游惠敏 7 李宗隆 459萬4689元 6萬981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