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73號
TYDV,108,重訴,373,202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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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林聖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神江
鄭文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被 告 楊健生泳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殷培原 住○○市○○區○○路000號9樓 被
李顯慶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
竹城喜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安
被 告 蘇彥豪
陳中雄
蔡瀚毅
蔡雅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健生泳霸企業社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被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義務。
被告楊健生泳霸企業社應給付原告乙○○、原告辛○○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乙○○、原告辛○○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被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五項,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丙○○以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楊健生泳霸企業社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丙○○以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乙○○、原告辛○○各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楊健生泳霸企業社各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乙○○、原告辛○○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乙○○、原告辛○○各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各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乙○○、原告辛○○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乙○○、辛○○為原告丙○○之父母,原告3人均係桃園市○○區 ○○○街0號「竹城喜多」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系爭 社區之公共設施附設有水深約54公分至64公分之SPA池(下 稱系爭SPA池)。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30日下午14時30分許 陪同身高146公分之原告丙○○及其胞弟一同進入SPA室,嗣因 原告乙○○發現有東西忘了攜帶,便告知其等欲回家拿東西馬 上下來,其後原告丙○○便先行進入系爭SPA池。原告丙○○於 當日下午2時32至42分許於系爭SPA池戲水,因吸水孔蓋剝落



產生強烈吸力,原告丙○○之手臂突然遭吸水孔吸住而溺水( 下稱系爭事故),造成原告丙○○缺氧性腦病變,肢體功能嚴 重受損,併發吸入性肺炎之重傷害(下稱系爭重傷害)。 ㈡被告壬○○、戊○○、庚○○、己○○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分別擔任竹 城喜多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主任委員、安全委員、機電 委員及康樂委員,依竹城喜多住戶管理規約第9條第4款及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6條規定,其等應盡注意義務維 護社區公共設施之完善與安全,卻未發現系爭SPA池排水設 備異常,導致原告丙○○受有系爭重傷害,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則 應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退萬步言之,若 認被告壬○○、戊○○、庚○○及己○○無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負 賠償責任,然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之責係在執行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項暨系爭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今其未發現系 爭SPA池設備已異常,亦未監督社區主任即被告甲○○、所委 任之被告楊健生善盡檢視系爭SPA池設備是否完整無缺之責 ,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本文前段以及同法 第36條第2款規定,原告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竹城喜多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甲○○乃受雇於被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 稱慧智公司),為該公司指派至系爭社區擔任社區主任,依 被告慧智公司與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所簽訂「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服務契約」附件三「社區主任工作職掌」有記載執掌項 目包含「公共設施管理」1.每週公共設施、設備之巡檢維護 …等,可知其為系爭社區執行處理系爭SPA池管理維護契約事 項及查驗SPA池維護保養紀錄之人,並負有定期巡檢維護系 爭SPA池之義務。倘若其有密切注意各項公共設備之使用及 安全情況,應能發現系爭SPA池排水管路設備已有異常即得 立刻封鎖報修,本件既因被告甲○○未盡檢查及維護義務,導 致原告丙○○受有系爭重傷害,應認其有過失,自應依民法第 184條之規定負賠償之責,被告慧智公司為被告甲○○之僱用 人,自應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 ㈣被告楊健生與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簽定游泳池機房委任管理 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受系爭社區委任自106年5月1日 起至106年8月31日止,負責系爭社區游泳池機房設備操作及 水質維護管理等工作,其中受託之工作內容包含檢視(查) 進、出、回水管路是否正常、檢視(查)馬達運轉是否正常 ,無異音及漏水等,顯見其對於系爭SPA池有檢視(查)、 修繕、管理及維護之責。被告楊健生應密切注意系爭SPA池 機房及管路設備之使用及安全情況,倘有注意,應能發現系



爭SPA池排水管路設備已有異常即得立刻封鎖報修,不至於 發生本件結果。本件既因被告楊健生未盡檢視及維護義務, 導致原告丙○○受有系爭重傷害之結果,應認其有過失甚明, 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與被告甲○○負連帶損害 賠償之責(本院卷七第259頁)。  
 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丙○○已支 出之醫療費及醫療用品費新臺幣(下同)143萬6,384元(計 算至111年1月)、已發生看護費340萬4,000元、未來支出之 醫療費及醫療用品費835萬3,843元、未來支出看護費1,500 萬元、勞動能力減損663萬1,462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及賠償原告乙○○、辛○○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等語。 ㈥聲明:⒈被告壬○○、戊○○、庚○○、己○○、竹城喜多管委會應連 帶給付原告丙○○3,4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甲○○、慧智 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丙○○3,4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楊 健生應給付原告丙○○3,4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⒋第1項至第3 項給付中,有任一項之被告已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 範圍內免給付責任。⒌被告壬○○、戊○○、庚○○、己○○、竹城 喜多管委會應連帶給付原告乙○○、辛○○各50萬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⒍被告甲○○、慧智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乙○○、辛○○各50萬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⒎被告楊健生應給付原告乙○○、辛○○各50萬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⒏第5項至第7項給付中,有任一項之被告已 為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⒐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壬○○、戊○○、庚○○、己○○、竹城喜多管委會辯以: ⒈被告壬○○、戊○○、庚○○、己○○擔任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之主 任委員、安全委員、機電委員、康樂委員,而關於其等之職 務範圍及權限,依系爭社區管委會住戶管理規約第9條規定 ,被告壬○○應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 報告前一會計年度執行事務等,被告戊○○乃係協助社區門禁 安全之事務,被告庚○○為協助電梯設備事務,被告己○○則是 協助社區娛樂活動之規劃,然管委會因考量其並非由專業或 專責人士所組成,故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為善盡管理社區之



注意義務責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於106年 委任被告慧智公司專職為管理及維護社區之公共事務,並將 系爭SPA池委任被告楊健生負責例行檢查、維護保養之事務 。依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與被告慧智公司所簽立之管理維護 服務契約所示內容,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就社區全區及公共 區域(包含系爭SPA池)之清潔、檢查、修繕監督等管理,業 已委任被告慧智公司執行上開管理維護事務,再依被告竹城 喜多管委會與被告楊健生所簽立之系爭合約,關於委託派遣 人員工作內容於第4條第1款規定檢視(查)機房各項機具運作 是否正常,壓力有無異常現象、第8款規定檢視(查)進、出 、回水管路是否正常,以及依被告楊健生之維護保養紀錄表 第9點關於池壁出水口、調解眼球、方形集水口、圓形集水 口…等功能測試檢查,可知關於系爭SPA池之吸水孔蓋維護事 項應係屬被告楊健生之職務範圍內所負責事項,是關於系爭 SPA池之吸水孔蓋脫落一節,係屬被告慧智公司、楊健生負 修繕及維護之責,被告壬○○、戊○○、庚○○、己○○就其擔任管 理委會員委員之職,應已善盡其職責及注意義務。 ⒉被告甲○○係由被告慧智公司所聘僱派駐於社區擔任社區主任 ,而其確實於被告楊健生進行系爭SPA池之保養時在旁監督 ,並將保養情形拍照上傳通訊軟體LINE「喜多第十一屆委員 」之群組,足認被告壬○○、戊○○、庚○○、己○○已得知被告甲 ○○有至現場監督被告楊健生進行SPA池之保養事宜,且被告 甲○○、楊健生均未表示系爭SPA池有任何異常情形,實難苛 求其等進一步處理SPA池之相關補救措施。況因現今社會之 社區管理委員多由住戶中熱心公益者選出之無給職,應負「 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已將社 區管理維護事務依法委任被告慧智公司負責,且系爭SPA池 之設備維護涉及專業事項,自難對未具有專業能力之被告等 苛予高度注意義務,職是,被告等人均未違反與處理自己事 務為同一之注意,自無侵權行為之情事。
 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本文前段及第36條第2款規定 ,係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之例示,立基於加強公寓大 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之考量,是否具有保護個人之 意旨,顯已有疑,縱認該規定亦有保護住戶個人身體健康權 之意旨,惟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係由被告壬○○、戊○○、庚○○ 、己○○等人所組成,其等因未具物業管理之專業能力,且未 能專職從事社區管理工作,故委任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 記證之專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專職負責社區之公共設備 ,且關於系爭SPA池之維護保養與檢查之事項已委由具有專 業之被告楊健生負責,並對系爭SPA池訂有場地安全規範、



施行嚴格門禁管制並加強安全宣導。從而,不論是被告竹城 喜多管委會或被告壬○○、戊○○、庚○○、己○○絕無自行維護或 檢查SPA池之道理,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亦無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之情事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甲○○、慧智公司則以:
  原告乙○○並未隨同其子進入SPA池區,故原告乙○○、辛○○自 始未對其子遂行照護之責。又觀諸被告楊健生製作之106年7 月25日維護保養記錄表,其中第9點「池壁出水口、調節眼 球、方型集水口、圓形集水口等功能測試檢查」欄位已勾選 ,表示測試狀態正常,再比對106年7月25日所拍攝之工作照 片,檢視前述池壁出水口、方型集水口或圓型出水口等,均 顯示無鬆脫等異狀,足見被告楊健生、甲○○於維護當日經啟 動、測試沖水運作功能均屬正常,且目視系爭SPA池吸水孔 蓋無鬆脫等異狀,無應注意而未注意、未及時維修處理之疏 失。又106年7月25日至7月30日,並無住戶反應系爭SPA池有 異狀,益證106年7月30日前系爭SPA池吸水孔蓋無鬆脫之情 。被告甲○○就系爭事故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履行 其社區管理服務人之注意義務,對於系爭SPA池相關設備及 維護,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提呈系爭社區管理委 員會,委由專業廠商履行SPA池設備維護保養義務,並無不 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慧智公司自毋庸與被告甲○○連帶對 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㈢被告楊健生辯以:
 ⒈原告主張丙○○溺水係因系爭SPA池之吸水孔設備損壞,惟原告 迄未舉證證明原告丙○○於事故發生當日進入系爭SPA池前,S PA池牆壁上之吸水孔蓋已脫落。又系爭SPA池之吸水孔緊鄰 池底幾呈90度之位置,一般情境下其吸力強度得否將一旁戲 水之11歲兒童手臂吸入,確值商榷。被告就系爭社區進行SP A池維護,乃檢視(查)機房運作是否正常、按鈕測試SPA池沖 水功能是否正常運作及水質檢驗等,SPA池硬體設備並非系 爭合約之維護範圍,故系爭SPA池圓形孔蓋上螺絲是否鬆脫 、孔蓋是否牢固,並非系爭合約應查察之事項,被告並無防 止系爭SPA池壁上圓形吸水孔蓋鬆脫之義務,自難以被告進 行保養、維護時,未入SPA池內檢查圓形孔蓋螺絲是否鬆脫 、孔蓋是否牢固,據以認定被告有怠於檢查之不作為過失責 任。  
 ⒉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答辯如下:




 ⑴中醫醫療單據部分非屬原告丙○○之必要醫療費用,應予扣除 。
 ⑵預估未來之醫療費用:原告提出已支出丙○○醫療費用105萬4, 695元,據以推算未來支出之醫療費用、醫療用品費每年平 均為70萬3,130元,概屬推測估算未來支出之醫療等必要費 用。
 ⑶未來看護費用:原告殆無提出丙○○需專人照顧之依據,遽以1 06年7月30日至108年7月30日,以每日看護費用2,000元計, 請求看護費用146萬元,及自108年9月以後每日看護費用2,0 00元,每年72萬元之看護費用,容無依據。縱認原告丙○○有 專人看護之必要性,其親屬不具備居家看護專業,每月看護 費用應準用不具備看護人員專業之外籍看護工每月基本薪資 計付。
 ⑷勞動能力減損:依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長庚醫院)鑑定函文,原告丙○○之勞動能力減損為38%, 原告主張丙○○勞動能力減損至少已達80%~90%,請求「勞動 能力喪失」之損害賠償,並無依據。
 ⑸精神慰撫金:系爭SPA池開放期間因無派駐救生人員,特規定 12歲以下之孩童,必須由家長或照顧者全程陪同,並負完全 照顧及約束責任;原告丙○○之父母未陪同原告丙○○一同至系 爭SPA池,而有重大疏失之責。原告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金額過高,應予酌減。
 ⒊原告丙○○於106年7月30日未滿12歲,其父母親均未依系爭社 區規定陪同至在SPA池內,實為發生本件憾事之主因,倘其 父母親在旁全程監看,衡情應能及時發現而避免本件憾事, 足見原告乙○○、辛○○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又縱有吸 水孔蓋掉落之情,原告丙○○見狀應避開,卻猶在該處連續5 次之潛水,則其手臂遭吸入吸水孔,或因其個人未盡注意周 遭環境、或因擅自撥弄吸水孔蓋而掉落、或因伸入而無法拔 出致受傷等情,均有其可能性,故而原告丙○○就系爭事故之 發生,亦與有過失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與被告慧智公司簽訂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服務契約,由被告慧智公司就系爭社區公寓大廈一般 事務管理服務事項、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 護事項等提供服務,並與被告楊健生簽訂系爭合約,委任被 告楊健生自106年5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負責處理系爭 SPA池之機房操作維護管理;被告壬○○、戊○○、庚○○、己○○ 為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安全委員、機電委員、 康樂委員,被告甲○○則受被告慧智公司指派至系爭社區擔任



社區主任。原告丙○○於106年7月30日下午2時32至35分許, 至系爭SPA池戲水,嗣發生溺水事故因此受有缺氧性腦病變 、吸入性肺炎、左手前肢腔室症候群之重傷害等情,有系爭 合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契約、系爭社區管委會第11屆 管委會4月份例會會議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 5頁、第227頁,卷二第102至11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就原告丙○○發生系爭事故是否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次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 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所稱執行職務,一以行為之外觀斷之,凡受僱人之 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 職務者,就令其為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或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 ,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
 ⑴本件原告丙○○發生系爭事故之原因為何?  原告丙○○受過游泳之專業訓練,有泳訓班證書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一第169至175頁),且其身高高於系爭SPA池甚多, 若無外力介入應不致發生溺水。而本件原告丙○○溺水過程, 業據本院勘驗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顯示14時32分05秒1位 男童(A男童即原告丙○○)至游泳池噴水柱處按壓開關後泳 池旁之2柱噴水柱開始往泳池內噴水。該名男童就游離開噴 水柱下方區域。14時33分49秒至14時34分05秒游泳池噴水柱 下方有兩位男童(A男童及B男童)靠近該區域,也有陸續將 頭探出水面,一位男童(B男童)離開噴水柱下方區域,留 下一位男童(A男童)在噴水柱下方區域。上方水柱仍持續 往泳池噴水。因噴水柱噴水關係,該區域水面持續有水花。 14時34分24秒上開留在噴水柱下方區域的男童(A男童,以 下所指男童均指A男童)有抬頭探出水面,隨即又潛下。14 時34分44秒至14時34分50秒噴水柱下方區域有一較大水花後 ,該男童有抬頭探出水面,手往空中劃一下,隨即又沉入水



面。自上開時間到14時35分35秒都沒有看見噴水柱下方區域 的該名男童抬頭及離開。14時35分34秒至14時35分38秒右側 噴水柱噴出之水量突然減少後,後又略微增加,後才完全停 止噴水,左側噴水柱因角度問題,只看得見水量有減少,水 面有水花,看不見該水柱有沒有如同右側水柱之增減噴水情 形,至38秒時完全停止噴水。停止噴水之後,水面靜止,此 時才可以看見該男童蜷曲身體靠近水池壁持續不動。14時36 分03秒上開男童身體姿勢由蜷曲轉為雙腳浮起,手的部分看 不清楚,然後身體開始浮起,但仍然在該水柱下方區域,男 童無任何動作。14時39分27秒監視器畫面出現一戴帽女士站 於泳池岸邊。14時41分15秒戴帽女士舉起左手指往噴水柱處 。14時41分52秒白色上衣男出現往泳池噴水柱該處前進。14 時42分01秒至14時42分06秒白色上衣男於泳池噴水柱該處蹲 下將手往泳池裡撈。至此時該男童都無任何動作。14時2分0 6秒至14時42分21秒白色上衣男進入泳池將上開男童打撈起 。只可見男童已處於無意識狀態。14時42分21秒至14時45分 06秒 白色上衣男為上開男童進行CPR急救等節,有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7至9頁)。而證人丁○○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伊係因住戶林小姐說SPA池的那小孩(即原告 丙○○)是怎麼回事,怎麼這麼久沒有動作,伊走進水裡看, 用腳輕輕碰那男孩子的手一下,結果沒反應,就趕快把他抱 上岸急救,當時他的手被SPA池吸水孔吸住,手掌跟手臂前2 0公分都在水管內,已經一截紫色,吸水孔沒有外罩,伊在 拉原告丙○○上岸時並未感覺到吸水孔有任何吸力,拉人身體 就整個都出來了。SPA池沖水水柱是有人按開啟開關,按了 之後3、5秒水柱開始,同時吸水孔會開始吸,水柱沖了幾分 鐘會停止,馬達會跟著停止,在馬達沒有開的時候水是靜止 的不流動,吸水孔不會吸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9至261頁 )。自上開錄影畫面所示,吸水孔不作用時,水面靜止始看 見原告丙○○蜷曲身體靠近水池壁持續不動,此時其應已溺水 ,之後其身體姿勢由蜷曲轉為雙腳浮起,然後係身體開始浮 起,證人丁○○始前往搭救。而系爭SPA池中之吸水孔位置係 貼近水池地板,並非靠近水面(見本院卷二第234頁照片) ,參以證人所證述原告丙○○獲救時手臂深入吸水孔水管中達 30公分(即手掌加手臂前20公分)之深,且手臂已有紫色痕 跡等情,應係原告丙○○為掙脫SPA池吸水孔吸力卻無法掙脫 所致,且因掙扎其身體靠近池底水池壁(即近系爭吸水孔位 置)呈現蜷曲之溺水姿勢,至吸水孔不再作用後,雙腳及身 體始上浮水面,顯非被告楊健生所稱係原告丙○○溺水後身體 已漂浮水面,嗣因漂浮至吸水孔附近其手臂偶然卡入吸水孔



之情形。可知原告丙○○應係因手臂遭系爭SPA池池底吸水孔 吸入無法掙脫站立而起,遂致溺水事故。再觀諸原告於案發 後拍攝之圓形吸水孔蓋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34頁照片), 顯示左邊圓形吸水孔蓋螺絲並無鏽蝕痕跡,相較於右邊之圓 形孔蓋有明顯鏽斑螺絲,可認案發後左邊即系爭吸水孔始置 換新螺絲。又參以證人丁○○證述其救人時SPA池之吸水孔蓋 已脫落之情,業如上述,可知案發時系爭SPA池之吸水孔蓋 因長期使用螺絲鏽蝕而脫落,吸水孔因無孔蓋始將原告丙○○ 手臂吸入致其無法掙脫而溺水。
 ⑵被告楊健生部分:
  依被告楊健生與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間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 第8款,被告楊健生之工作內容包含「檢視(查)進、出、 回水管路是否正常」(見本院卷一第203頁),另參被告楊 健生至系爭社區進行保養維護工作時使用之「維護保養紀錄 表」,其中「二、游泳池/ 景觀池」第9項更明確記載「池 壁出水口、調節眼球、方形集水口、圓形集水口…等功能測 試檢查」(見本院卷一第225頁),是此圓形集水口即本案 系爭吸水孔當屬進、出、回水管路之一部分,亦為被告楊健 生依照合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履行保養維護之項 目,並無疑義。被告楊健生於000年0月00日至系爭社區進行 SPA池之機房保養、維護及水質檢驗,卻疏未檢查SPA池吸水 孔,確認該處孔蓋螺絲是否鏽蝕有鬆脫之虞、孔蓋是否牢固 ,仍於106年7月25日之維護保養紀錄表其中「二、游泳池/ 景觀池」第9項「池壁出水口、調節眼球、方形集水口、圓 形集水口…等功能測試檢查」欄位未記載異常(見本院卷一 第225頁),自有未依約履行檢查義務之過失。且該孔蓋螺 絲鏽蝕情形,非短暫時間即可造成,倘若被告楊健生於歷次 檢修過程中,有依約善盡檢查SPA池吸水孔之責,其當可發 現吸水孔蓋已有鏽蝕損壞、脫落之虞而即時修補、更換螺絲 ,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楊健生疏於檢修之不作 為,終致案發當日原告丙○○因吸水孔蓋掉落而手臂遭吸入遂 溺水,被告楊健生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責任。 ⑶被告甲○○、慧智公司部分:
 ①被告竹城喜多管委會與被告慧智公司間所簽訂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1條、第2條,明定慧智公 司管理維護之範圍係系爭社區全區、公共區域及公寓大廈之 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由被告慧智公司提供公寓大廈一 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 維護事項、派駐社區主任、秘書等服務,附件一並明定「建 物及各項設備之檢查與修護時之監督」屬公寓大廈一般事物



管理服務項目,附件三則明定「每週公共設施、設備之巡檢 維護」、「建物及各項設備之檢查與修護時之監督」均屬社 區主任之工作執掌。被告甲○○受被告慧智公司派任至系爭社 區任社區主任一職,自應定期就公共設施、設備巡檢維護, 並負責該大廈建物及各項設備之檢查與修護時之監督,並應 於有設施損壞之時立即處理,而就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負有管 理、維護之義務。參以上開106年7月25日維護保養紀錄表上 被告甲○○在查驗人處簽名(本院卷二第118頁),而被告楊 健生於本院審理中稱:被告甲○○在查驗人處簽名,代表當時 全程檢查過程都在場監督,有確認檢查等語(見本院卷七第 260頁),益徵被告甲○○就系爭社區之建物及各項設備在廠 商檢查與修護時負有監督之義務,且其檢查義務不因被告竹 城喜多管委會與廠商簽約檢修而卸免。復被告甲○○自承:伊 於事故發生前每日上班均會巡視社區,事發當日有巡視,未 發現有異常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2頁)。惟系爭SPA池 吸水孔蓋螺絲有鏽蝕情形、有脫落之危險,且應屬長期使用 累積造成之情,業如前述,而觀之被告所提系爭社區106年6 月7日、6月10日、6月20日、7月3日、7月10日及7月25日之 主任工作日誌(見本院卷三第143、147、153、157、163、1 69頁),均未記載系爭SPA池之吸水孔蓋有螺絲鏽蝕恐有脫 落之虞須報修更新之情形,且於案發前數日之106年7月25日 維護保養紀錄表仍簽名確認查驗正常,足見被告甲○○對於公 共設備未善盡檢查之責,且於廠商即被告楊健生維護保養時 亦未盡監督之責,又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導致原告丙○○ 於系爭SPA池發生溺水事故,被告甲○○有過失,應堪認定, 並其執行職務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主張被告慧智 公司與被告甲○○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 ,就其等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洵屬有據。自屬有據。 ②至被告甲○○雖抗辯因吸水孔蓋位於水底下,無法看清是否鬆 脫(本院卷七第13頁),且於事故發生前均無人通報系爭SP A池之吸水孔蓋有脫落之情等語,然被告甲○○就系爭社區之 公共設施、設備既有巡檢維護之義務,縱使無人通報有損壞 之情況,若被告甲○○有確實檢查並監督被告楊健生善盡檢查 維護之責,亦可適時發現系爭SPA池之吸水孔蓋螺絲有鏽蝕 情形,提早更換,避免孔蓋脫落,是被告甲○○前開所辯,不 足採信。
 ⑷被告壬○○、戊○○、庚○○、己○○、竹城喜多管委會部分: ⒈按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36條並規定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 執行。2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3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4 、住戶 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5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 關資料之提供。6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7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8、規 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 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 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 之保管。9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10、會計報 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11、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12、依規 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13、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而同法第37條並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 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知公寓大廈共用部 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而管理委員會 應以會議決議行之,亦即為合議制。且管理委員會與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間,就法律之規定應由其處理之事項,應成立類 似委任之關係。惟管理委員會每月向各區分所有權人收取之 管理費,乃為完成其事務所必要之費用,並非管理委員會之 酬勞,若有盈餘,仍歸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是管理委 員會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處理事務,並未受有酬勞。依民法 第535 條規定: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 ,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管理委員會既未受有酬勞,主任委 員或管理委員之注意義務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 務。職是,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所為之 行為,其執行之方式、細節、具體內容等,均需經管理委員 會會議決議,個別管理委員實無獨自行為之權。本件被告竹 城喜多管委會業與被告楊健生、慧智公司簽訂合約,委託被 告楊健生負責系爭SPA池之保養維護及慧智公司負責監督之 ,並依約要求渠等為檢修或監督公共設備並回報結果,此有 系爭合約、維修保養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 可認被告壬○○、戊○○、庚○○、己○○、竹城喜多管委會並無違 反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之行為,亦無何違反上 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處,原告並未舉證上開被告有何違反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之行為,而主張上開被告 需親自檢修各項公共設施項目並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侵權行為責任、188條之僱用人責任 規定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非有據。
 ⒉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 66年台上字第211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承前所述,系 爭事故乃因被告楊健生於歷次檢修過程中,未依約善盡檢查 SPA池吸水孔之責,致未能發現吸水孔蓋應適時更換螺絲, 被告甲○○亦未確實檢查並督導被告楊健生善盡檢查維護之責 ,致生系爭事故,是揆諸上開判例意旨,系爭事故係因被告 楊健生、甲○○之前開過失行為關連共同所致,均為系爭事故 發生之共同原因,其2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 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⒊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 第272條規定自明。而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共同目的 ,負同一給付之債務,而其各債務人對債權人,均各負為全 部給付義務者而言。至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 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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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