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08號
TYDV,107,家繼訴,108,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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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謝妘葶(原名謝逢軒)

兼特別代理人 謝勝騰(原名謝和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 代 理 人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謝均樘(原名謝宗皓)

訴訟代理人 李采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
17時下午5時,在本院第五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
庭,特此裁定。

請原告於開庭前十五日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1.中壢區興南興南小段193-25地號土地上,除原告原主張之應
有部分00000000分之117760為被繼承人謝國恩之遺產外,另本
院卷一第第54頁之應有部分00000000分之139772(於107年5月
29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完成登記),是否亦係為被繼承人
謝國恩之遺產範圍?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2.遺産稅繳清證明書所列「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中壢與南段興南小段2156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為「5分之1」
國稅局核定價額為63,500元,惟按卷附之登記謄本,依遺囑
繼承登記之應有部分為「5分之4」,原告亦於最新附表J更正
應有部分為「5分之4」,故請原告具狀陳報變更為「5分之4」
後之該建物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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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