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50號
TYDM,111,附民,250,202204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戴春蘭

被 告 巫欣靜(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巫欣靜被訴傷害案件,茲因被告於該案繫屬中之 民國111年4月25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