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55號
TYDM,111,金訴,155,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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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政憲



鄭卉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033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官政憲及被告鄭卉芯係男女朋友, 其等均明知非依本國銀行法許可登記之銀行,不得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及非法 買賣外匯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9年1月某日起,透過網路社 群軟體「微信」之方式與客戶議定以新臺幣比人民幣1:4.4 之交易條件後,利用鄭卉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供不特定客戶持以匯 款方式兌換人民幣,而經營新臺幣與人民幣貨幣之非法買賣 外匯業務,而恃之為常業,並以微信支付方式為客戶完成異 地交付之資金移轉,而經營兩岸地下通匯業務,再從中賺取 匯差牟利。嗣於109年5月間,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 109年5月4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以微信與官政憲聯繫 ,約定新臺幣(下同)3萬元、10萬元及8萬3,699元代價兌 換人民幣。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與官政憲議定價格後,而於 109年4月28日向林桂平佯稱有投資管道云云,要求林桂平匯 款,林桂平不疑有他,而於109年5月14日17時15分許,匯款 3萬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又於109年4月16日向洪榮昌佯稱有 投資管道云云,要求洪榮昌匯款,洪榮昌不疑有他,亦分別 於109年5月6日21時51分、109年5月7日15時6分許匯款10萬 元及8萬3,699元至上開郵局帳戶,以代詐欺集團給付匯兌之 款項,而官政憲鄭卉芯於收受上開款項後,旋依約定新臺 幣比人民幣1:4.4之交易條件後,使用微信支付人民幣予詐 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嗣林桂平洪榮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始悉官政憲鄭卉芯從事人民幣地下匯兌業務。因認被告 2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 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及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項 之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 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 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 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 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 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 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 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 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2人涉犯銀行法125條第1項、管理外匯 條例第22條第1項案件,與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393號案件 具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然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民國111 年3月25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5頁)。惟本院先前所承審之109年度壢簡字第2393 號案件,業於110年12月15日經本院判決,嗣合法送達被告 官政憲、檢察官,均未經提起上訴,從而於111年1月29日判 決確定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393號判決正本1份、 被告官政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以 ,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本案即109年度壢簡字第2393號案件 判決確定「後」始繫屬於本院,因本案之訴已不存在,本件 追加起訴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揆諸前開說明,此追加起 訴之程序顯然與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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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