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21號
TYDM,111,訴,32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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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欣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11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欣靜於民國109年10月4日下午1時10 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與其他 病患發生口角,不滿告訴人戴春蘭口頭勸阻,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 、臉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1年4月25日死亡,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資料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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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