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煙芳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煙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煙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3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煙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3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 有期徒刑4年3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等節,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 24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