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89號
TYDM,111,聲,989,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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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日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日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第339條之2案件 ,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2月,應執行3月確定,上 開案件則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4月確定,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為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511號判決,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 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 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 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 第1110145950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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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