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登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4022號裁定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確定。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4 月20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 1年4 月20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59231 號函暨檢附之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