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孟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孟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孟梵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4 年10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5月30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4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 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 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3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8月5日, 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 年4 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4 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4 月6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493401 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