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08號
TYDM,111,聲,1008,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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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清發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清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發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年4月,於民國106年4月13日送監執行,目前於法 務部○○○○○○○○○○○○○○)執行中,並於111 年4月6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16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 4年4月,本院為該等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 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465460號函核准假釋,有嘉義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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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