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74號
CTDV,106,司促,9874,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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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隆勝(原名:吳弘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吳弘順,倘有更名應
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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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