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172號
TYDM,111,審金訴,172,202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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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志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4
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詐欺告訴人己○○戊○○丁○○丙○○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本院另行判決)、經林酉 柔(通緝中)介紹,於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綽號「富豪」之人所組詐欺集團,與「富豪」及該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之犯意聯絡, 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詐騙方法,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誤信為真,陷於錯 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乙○○即依「富豪」 指示,向林酉柔拿取前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自行或由乙○○ 指示甲○○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 所示之款項,甲○○將提領款項交予乙○○,再由乙○○將所領得 之款項交予林酉柔,由林酉柔交予「富豪」所屬之詐欺集團 成員。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察覺遭詐欺而報警處理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下稱「 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 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 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 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 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 關係在審理事實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 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 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8號判例、60年 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乙○○、甲○○經林酉柔(檢察官另案偵查)介紹,於10 8年9月間某日,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富豪」 之人所組詐欺集團,與「富豪」、林酉柔呂政威(檢察 官另案偵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參與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 ,乙○○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或提領金額5%、甲○○ 以提款金額3%之報酬,擔任領款、轉交詐騙款項之「車手 」工作。「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按其分工,佯以親 友借款之不實事由,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己○○戊○○丁○○丙○○誤信為真,分別將金錢存、匯入指定之彰化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彰化銀行、華 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乙○○即依「富豪」指示, 向林酉柔拿取上開帳戶金融卡,由乙○○自行或指示甲○○於 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提領各該帳戶款項後,扣除 個人報酬(乙○○2000元、甲○○4740元),再將餘款交付林 酉柔繳回上游成員,以此方式傳遞詐欺金額,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警據報於108年10月14日晚間6 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乙○○住處執行拘提,扣 得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具、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具。被告乙 ○○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業 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955號、 第3134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 12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於110年12月30日經最高法院以11 0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下稱「前 案」),此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憑。
(二)經查,被告於「本案」被訴之犯行,受詐欺之被害人與「 前案」相同皆為己○○戊○○丁○○丙○○,且被害人遭詐 騙之金額皆相同,「本案」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與「前案」犯行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 」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附表一:
編號 詐欺時間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付)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23分許 戊○○(提告) 撥打電話予戊○○,假冒為姪子,向其佯稱:急需用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47分許 2萬元 邱旻郁所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旻郁彰化銀行帳戶) 2 108年9月9日下午5時10分許 己○○(提告) 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己○○,假冒為其友人蘇欸,向其佯稱:投資急需用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0日下午2時29分許 10萬元 同上 3 108年9月10日上午某時許 丙○○(提告) 撥打電話予邱雲,假冒為其友人陳俊達,向其佯稱:急需用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許 10萬元 邱柔瑄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柔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 108年9月9日某時許 丁○○(提告) 撥打電話予丁○○,假冒為親戚,向其佯稱:因經濟困難需要借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9分許 15萬元 李伊芸所申設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伊芸華南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提款車手 車手提款時間 車手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 車手提款金額 (新臺幣) 使用之金融帳戶 車手交付提領款向之對象 1 丙○○ 乙○○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10萬元 上開邱柔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林酉柔 2 丁○○ 乙○○ ⑴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8分許 ⑵同日下午3時39分許 ⑶同日下午3時41分許 ⑷同日下午3時42分許 ⑴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 ⑵同上 ⑶同上 ⑷同上 ⑴3萬元 ⑵同上 ⑶同上 ⑷1萬元 上開李伊芸華南銀行帳戶 林酉柔 3 戊○○己○○ ⑴甲○○ ⑵同上 ⑶同上⑷同上⑸同上 ⑹乙○○ ⑴108年9月10日下午4時44分許 ⑵同日下午4時49分許 ⑶同日下午4時50分許 ⑷同日下午5時4分許 ⑸同日下午5時5分許 ⑹同日下午5時18分許 ⑴桃園市○○區○○路00號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源興店 ⑶同上 ⑷桃園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 ⑸同上 ⑹桃園市○○區○○路00號華泰銀行 ⑴2萬元 ⑵同上 ⑶同上 ⑷同上 ⑸同上 ⑹1萬9,000元 上開邱旻郁彰化銀行帳戶 ⑴至⑸款項甲○○交予乙○○,乙○○將⑴-⑹再交予林酉柔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事實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款車手) 提款金額 1 己○○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9 月9日下午5 時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為其友「蘇欸」因投資手機貼膜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己○○誤信為真,於108 年9 月10日下午1 時21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 ①108年9月11日13時51分3秒 ②108年9月11日13時51分53秒 ③108年9月11日13時52分34秒 ④108年9月11日13時53分11秒 ⑤108年9月11日13時53分49秒 ⑥108年9月11日13時54分24秒 ⑦108年9月11日  13時55分6秒 ⑧108年9月11日13時59分57秒    ①至⑦:桃園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溪慈湖店(乙○○) ⑧: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大溪分行(乙○○)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2 戊○○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9 月10日下午1 時23分許,以電話聯繫戊○○,佯為其姪「陳思帆」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戊○○誤信為真,於108 年 9 月10 日下午3時49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同榮郵局,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元至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 3 丁○○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9日某時至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以電話聯繫丁○○,佯為其兄媳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丁○○誤信為真,於108 年 9 月10日中午12時15分許前往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永豐銀行匯款15 萬元至指定之華南銀行帳戶。 ①108年9月11日11時21分47秒 ②108年9月11日11時29分9秒 ③108年9月11日11時29分49秒 ④108年9月11日12時59分46秒 ⑤108年9月11日13時0分38秒 ①:桃園市○ ○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溪員林店(甲○○) ②、③:桃園 市○○區○○路000號大溪區農會崎頂分部(甲○○) ④、⑤:桃園 市○○區○○路00號1樓華南銀行大溪分行(乙○○)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④3萬元 ⑤2萬元 4 丙○○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38分許以電話聯繫丙○○,佯為其友「陳俊達」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丙○○誤信為真,於108 年9 月10日中午12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匯款10萬元至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①108年9月11日12時0分12秒 ②108年9月11日12時44分26秒 ③108年9月11日12時47分31秒 ④108年9月11日13時12分57秒 ⑤108年9月11日13時14分0秒 ⑥108年9月11日13時17分11秒 ①、④至⑥:桃園市○○區○○路00號1樓華南銀行大溪分行(甲○○) ②:桃園市○ ○區○○路0號大溪區農會(甲○○) ③:桃園市○ ○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大溪康莊店(甲○○)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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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