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31號
TYDM,111,審簡,13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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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添龍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54
號、第24856號、第28859號、第29267號、第29304號、第29561
號、第3045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
審易字第156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史添龍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史添龍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71頁)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竟竊取 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使他人受有損 害,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尚非輕 微,益徵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且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案,本不宜輕縱, 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劣,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手段、情節、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及對被害人、告訴 人所造成之法益損害大小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之家 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75頁 ),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未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銀色自行車1臺,為被告該次犯 行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洪月英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時、地,竊得如附表編號1 至6「犯罪所得」欄所示之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邱垂逸 、黃海慈、許富雄、告訴人簡國勝、田皓文徐慈君等情 ,業經告訴田皓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述明確,及卷附 贓物認領保管單4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份(詳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等在卷可稽,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110年度偵字第14054號
110年度偵字第24856號
110年度偵字第28859號
110年度偵字第29267號
110年度偵字第29304號
110年度偵字第29561號
110年度偵字第30455號
  被   告 史添龍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史添龍分別於:
(一)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11時22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徒手竊取邱垂逸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自行騎乘。嗣後並 將該車棄置在中壢區中正路625號前。
(二)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0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旁停車格,趁機車鑰匙漏未拔取 ,竊取黃海慈所有車號000-0000號通重型機車,得手後 自行騎乘。
(三)110年6月8日下午2時46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 桃園市○○區○○○街000號前,趁機車鑰匙漏未拔取,竊取簡 國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自 行騎乘。
(四)110年6月9日上午8時8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趁機車鑰匙漏未拔取,竊取徐 慈君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自行騎 乘。
(五)110年6月13日上午9時13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趁機車鑰匙漏未拔取,竊取 田皓文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自行 騎乘。
(六)110年6月16日上午7時33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竊取許富雄所有車號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自行騎乘,後來於同日下午 1時5分,在桃園市楊梅中山北路159巷巷口為警攔獲。(七)110年6月29日下午4時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洪月英所有之銀色自行車一台,得手後自行騎 乘。
二、案經簡國勝、徐慈君、洪月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田皓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ㄧ 被告史添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竊取犯罪事實欄所述之 機車及自行車之事實 2.趁機車鑰匙未拔之際或自行 車未上鎖竊取 二 被害人邱垂逸於警詢之供述、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偵14054號卷) 證明邱垂逸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竊取之事實 三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7張(110偵14054號卷) 證明被告竊取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四 被害人黃海慈於警詢之供述、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偵24856號卷) 證明黃海慈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竊取之事實 五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16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5日刑紋字第1100058712號鑑定書(110偵24856號卷) 證明被告竊取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六 告訴人簡國勝於警詢之供述、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10偵29267號卷) 證明簡國勝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竊取之事實 七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10張、被告於110年6月12日為警尋獲之穿著照片(110偵29267號卷) 證明被告竊取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八 告訴徐慈君於警詢之供述、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0偵29304號卷) 證明徐慈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竊取之事實 九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4張、被告於110年6月12日為警尋獲之穿著照片(110偵29304號卷) 證明被告竊取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十 告訴田皓文於警詢之供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0偵29561號卷) 證明田皓文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竊取之事實 十一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21張、失竊現場照片被告於110年6月13日為警尋獲之穿著照片(110偵29561號卷) 證明被告竊取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十二 告訴人許富雄於警詢之供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10偵28859號卷) 證明許富雄所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竊取之事實 十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遭查獲時之照片(110偵28859號卷) 證明被告竊取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十四 告訴洪月英於警詢之供述、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0偵30455號卷) 證明洪月英所有之自行車遭竊取之事實 十五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10張(110偵30455號卷) 證明被告竊取洪月英之自行車之事實 二、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開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均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賴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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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