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游瑞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鄧晴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