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48號
TYDM,111,單禁沒,448,202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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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5811號、第6400號、第6401號、第6402號、第7038號、第7162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第5713號、第571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手機殼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 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扣案之塑膠手機殼1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 殼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前揭說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甚詳。
三、經查: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扣案之塑膠手機殼1個屬被告張嘉 言所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扣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等情,有被告之警詢、 偵訊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三中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毒品案檢 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19 日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 在卷可稽,又被告該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811號、第6400號、第6401號、



第6402號、第7038號、第71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5號、 第5713號、第571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案塑膠手機殼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一併沒收銷燬,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檢察官李家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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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