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鄭媛恩(原名鄭雅婷)
被 告 唐艷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唐艷華被訴110年度訴字第1413號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鄭媛 恩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