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何明修
何諾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紫晴
被 告 戴呈翰
黃子菘
丁正明
陳○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琴
被 告 劉文聖
湯文豪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湯育璋
施懿芳
被 告 鄒永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建義
黃慈貴
被 告 張士鋒
呂吉淋
陳麗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
第9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附表),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徐紫晴及何諾謙對被告范宇豪、范俊 賢、邱育楹及楊政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附表:
原告 被告 徐紫晴、何諾謙 ㈠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戴呈翰 ㈡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劉文聖、湯育璋、施懿芳、鄒建義、黃慈貴、張士鋒、呂吉淋、陳麗珍 何明修 ㈠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戴呈翰、黃子菘、丁正明、陳○皓、鍾○琴 ㈡11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湯文豪、鄒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