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軍聲字,110年度,3號
TYDM,110,軍聲,3,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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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軍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世宗


上列聲請人因逃亡案件,不服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78年4月28日
所為之78年清判字第48號判決,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回復原狀之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行政聲請作為訴願狀暨空軍作戰司令部 78年度清判字第48號判決」所示。
二、按軍事審判法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後,軍事法院案 件改由法院審判。又因應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 施行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僅係審判機關變更所 生之案件移轉,事涉法院就承繼軍法案件之管轄區域劃分, 爰參照88年10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事法院改採部隊地區 制,原隸屬各級部隊軍法單位簡併或裁撤,劃歸各部隊地區 軍事法院管轄,本院就該次修正施行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 分院上訴第三審通法院之案件,通盤劃分軍事上訴高等法院 案件的管轄區域,亦採部隊地區制之修正前例,有關軍事法 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確定案件,其聲 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 管轄區域如附件『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 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列,有司法院102 年11月15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2003048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9至20頁)。查聲請人固於110年8月27日向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提出如前揭「行政聲請作為訴願狀暨空軍作戰司令 部78年度清判字第48號判決」之書狀,聲請人係就空軍作戰 司令部所為78年度清判字第48號判決而提起回復原狀,其於 上開案件當時,駐地桃園縣,並經空軍司令部移送本院辦 理,有國防空軍司令部民國110年9月28日國空督法字第1100 0693461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依軍事審判法修 法意旨及前開司法院函文所附一覽表所示,桃園各部隊軍法 案件,應由本院管轄。從而,本件聲請即應由本院管轄,先 予說明。
三、又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



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 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 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 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 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 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1、2項定有 明文。又判決確定者,縱判決固有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判 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 得回復原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此觀司法院釋字第271條解釋 意旨可明。經查:㈠
㈠、聲請人即被告徐世宗因逃亡案件,聲請人前因逃亡案件,經 空軍作戰司令部以78年度清判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 月,該判決因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而於78年6月6日 確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1至13頁)。㈡
㈡、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認空軍作戰司令部於民國94年間修正 累犯規定前,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並無準用累犯之規定, 是以空軍作戰司令部不應適用刑法累犯規定,且有量刑不當 等違誤云云,為其主要論據。經核聲請意旨僅指摘前開判決 認事用法之適當與否,惟疏未就其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之 原因,及該原因之消滅時期等事項,為相當之釋明,且依上 開說明,聲請人倘認上開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自應循 非常上訴之程序以救濟,非本院所得審究。況依其所陳,其 所指摘之法令已於94年變更,詎聲請人迄110年始提出回復 原狀之聲請,尤可認其遲誤上開期日乃係自誤所致。是聲請 意旨徒以前詞聲請回復原狀,於法不合,應非正當,應予駁 回,而其補行之上訴,因已逾上訴期間,亦應予駁回。四、另聲請意旨認倘不能上訴,應予以金錢賠償云云。惟按刑事 補償法第1條所定之國家補償事由,必以聲請人所曾受之判 決經撤銷裁判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 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或受羈押、收容或刑罰 之執行逾有罪確定判決所定之刑度,抑或是逾依再審或非常 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等之情形,始 得為之。暨本件聲請回復原狀為無理由,自無從再藉對原判 決之補行上訴而續行程序,聲請意旨形式上觀之,應認於法 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附件:行政聲請作為訴願狀暨空軍作戰司令部78年度清判字第48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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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