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8號
TYDM,110,訴,8,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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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37號
110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麒城(原名袁金城)




任辯護郭志偉律師
被 告 劉佳怡(原名劉佳融




任辯護林睿群律師
鄭諭麗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陳宗偉



彭淯鈞



簡衣柔



上 3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115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5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麒城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面額新臺幣1千萬元、4百萬元之本票各1張、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0○0號5樓之52之建物所有權狀1紙及所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2紙、高雄市○○區○○00街000巷00號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讓渡書、切結書各1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鑰匙,及新臺幣4千元均應與劉佳怡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佳怡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面額新臺幣1千萬元、4百萬元之本票各1張、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0○0號5樓之52之建物所有權狀1紙及所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2紙、高雄市○○區○○00街000巷00號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讓渡書、切結書各1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鑰匙,及新臺幣4千元均應與袁麒城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宗偉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彭淯鈞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衣柔無罪。
犯罪事實
袁麒城、劉佳怡2人為夫妻。劉東易於民國105年8月間,邀約劉佳怡投資其所屬未在台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之思鎧集團,惟袁麒城、劉佳怡嗣認遭劉東易、思鎧集團詐欺,其2人為追討已繳之款項,竟與交付現金與袁麒城投資思鎧集團之彭淯鈞(綽號小胖),及陳宗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大象」之成年男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簡稱甲男),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2月28日下午5時許,由劉佳怡透過LINE邀約劉東易前往袁麒城、劉佳怡之桃園市○○區○○路000○0號共同居所商談,然未告知會另找劉東易不認識之人一同商討,袁麒城並另事先邀彭淯鈞於當晚至渠居所。劉東易抵達袁麒城居所前,彭淯鈞及簡衣柔(彭淯鈞之前妻,另諭知無罪,詳後述)已在該處等候。嗣劉佳怡於晚間6時許將劉東易載返上揭居所後,袁麒城旋聯絡陳宗偉到場,陳宗偉即夥同「大象」及甲男到場。嗣袁麒城、劉佳怡、彭淯鈞、陳宗偉、「大象」、甲男等人即將劉東易圍住不讓其離去,並以劉東易所屬思鎧集團詐欺袁麒城、劉佳怡之投資款項,而要求劉東易負責賠償。然劉東易因認其僅邀袁氏夫妻投資而拒絕之,彭淯鈞即對其恫稱渠為竹聯幫,未久,「大象」即徒手毆打其臉部,致劉東易受有右上唇及右下唇擦傷之傷害,並持菸灰缸作勢毆打劉東易,繼而又輪流與陳宗偉、彭淯鈞對其恫稱:不把錢處理完,就沒有辦法離開等恐嚇言語,而以此方式剝奪劉東易之行動自由,及脅迫劉東易配合渠等上開要求而行無義務之事。劉東易因人單勢孤、無力抗拒且失行動自由,僅得被迫依渠等要求將其配偶即唐言聆名下之不動產(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0○0號5樓之52【下簡稱A屋】、高雄市○○區○○00街000巷00號【已付定金購買、並簽立買賣



約書,下簡稱B屋】)及自用小客車3台(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簡稱C車】、AQX-3991號【下簡稱D車】、ARG-0303號【起訴意旨誤載為RG-0303號,應予更正,下簡稱E車】)讓與劉佳怡,並當場簽立讓與上揭不動產及車輛之讓渡書1紙,及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4百萬元之本票各1張與袁麒城、劉佳怡。袁麒城等6人於剝奪劉東易行動自由期間,復強令劉東易電洽親友借款,劉東易因而被迫致電同屬思鎧集團之林育安並借得3萬元轉帳至唐言聆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台新銀行)帳戶(帳號詳卷)。惟因前揭不動產及自用小客車均登記於唐言聆名下,仍須獲得唐言聆允諾,袁麒城、劉佳怡、彭淯鈞、陳宗偉、「大象」、甲男等6人承前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晚間8、9時許,駕車帶同劉東易返回劉東易、唐言聆之臺北市○○區○○街00號1樓之共同居所(簡衣柔因當晚帶小孩而與彭淯鈞等人一同前往)。渠等抵達上揭劉東易居所後,劉東易趁唐言聆進房更衣之際,輕聲告知唐言聆渠等係黑道、要唐言聆配合渠等、以免遭受不利等。嗣彭淯鈞、陳宗偉進屋後即對唐言聆表示伊為劉東易妻子,因劉東易須為袁氏夫妻投資思鎧集團之事負責,而要求唐言聆將前揭不動產及車輛過戶與袁麒城、劉佳怡,並恫稱黑白兩道都熟識、你們要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等語。唐言聆因見劉東易嘴巴周圍有血,及自身當時懷孕8月,懼怕伊與劉東易遭受不利,遂當場簽立內容略為:唐言聆為劉東易之配偶,同意將伊名下之上揭不動產、汽車無條件讓與劉佳怡之切結書1紙交與袁麒城。唐言聆簽立切結書期間,劉佳怡與彭淯鈞另帶同劉東易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領款,劉東易即自前揭唐言聆台新銀行帳戶內領款4萬元交與劉佳怡,其3人再返回劉東易居所。袁麒城、劉佳怡陳宗偉、彭淯鈞、「大象」、甲男等6人即以前揭方式,共同取走A屋及A屋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狀(共3紙)、B屋之買賣契約書、C車、D車之行車執照及鑰匙各1副、E車之行車執照及4萬元。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供述證據:
 ㈠證人即告訴人劉東易、唐言聆於警詢(含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所製作之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 證據,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 情形,且被告袁麒城、劉佳怡之辯護人對於上開筆錄表示不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不 得作為證據。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 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 、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 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 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 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 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 04號判決意旨參照)。劉東易、唐言聆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性質屬傳聞證據,然其2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業具結在卷 ,且查無檢察官有不正訊問等顯不可信之情形存在,再本院 於審理時已傳喚其2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保障袁麒 城、劉佳怡之詰問權,是上開證據經本院合法調查,自得作 為判決之基礎,劉東易、唐言聆於偵查時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無訛。
二、非供述證據:
  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連 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 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袁麒城、劉佳怡、彭淯鈞、陳宗偉等4人固均坦承 於上揭時間,由劉佳怡邀劉東易至袁氏夫妻居所,袁麒城並 於劉東易抵達後,打電話邀陳宗偉前來,陳宗偉復偕同「大 象」、甲男一同至袁氏夫妻居所,嗣袁麒城、劉佳怡、彭淯 鈞、陳宗偉、「大象」、甲男等人要求劉東易須為介紹袁氏 夫妻投資思鎧集團之事負責(劉佳怡否認有參與其等與劉東 易之「協商」),劉東易當場簽立上揭讓渡書1紙、本票2張 交與劉佳怡,並致電林育安借得3萬元轉帳至唐言聆台新銀 行帳戶。嗣袁麒城、劉佳怡、彭淯鈞、陳宗偉、「大象」、 甲男等人連同簡衣柔復駕車帶同劉東易返回居所。未久,唐 言聆於袁麒城等人要求下簽立切結書同意將上開不動產、車 輛讓與劉佳怡,並將該切結書交與劉佳怡。另劉佳怡、彭淯 鈞於唐言聆簽立切結書期間,帶同劉東易至其居所附近之便 利商店領取4萬元。最終,袁麒城等人取得取走A屋及A屋坐 落土地之所有權狀、B屋之買賣契約書、C車、D車及鑰匙各1



副、E車之行車執照及4萬元等事實,惟其4人均矢口否認有 何犯行。①袁麒城由辯護人為渠辯護略以:本案起因劉東易 以思鎧集團名義詐騙袁麒城,而袁麒城因長時間找不到劉東 易而報警,劉東易方主動與袁麒城聯繫討論還款事宜。劉東 易就案發當天經過之證述,自警詢、偵訊至審理時,每次證 述內容都愈加誇張,是其所述不可採,此由其審理時證述其 於案發當天曾於袁麒城家與袁麒城等人一同吃米粉自明。另 由劉東易審理時證述當天對於劉佳怡主張之金額有所爭執時 ,尚可要求劉佳怡提出相關匯款單據,可見雙方係處於對等 之地位進行債務協商,況若劉東易係因人身自由遭限制,理 應屈就對方主張之金額,又何需雙方協調近2小時之久。至 證人林育安雖證述感覺劉東易遭挾持,但若林育安確有此感 受,為何未報警,此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金重訴字第6號等 判決,可知林育安與劉東易均為思鎧集團吸金案件被告並均 經法院判決有罪,足徵林育安證述難以採信。另依唐言聆證 述,袁麒城並無何不讓劉東易、唐言聆離開或限制渠等行動 自由之行為,且由最終簽立之切結書經唐言聆多次要求刪除 部分條款,及留下1輛車供渠等使用,亦可知劉東易、唐言 聆2人未遭受人身自由之不法限制。又劉東易於袁麒城等人 離開渠居所後,復主動傳送唐言聆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彭 淯鈞,而非報警等行為,足見劉東易係事後心有不甘,方報 警並將協商過程主張為遭挾持才簽立讓渡書,綜上,應為無 罪判決等語。②劉佳怡由辯護人為渠辯護略以:依證人(辯 護人未指明何證人)所述可知劉佳怡於載送劉東易至渠居所 後即離開,劉東易與其他被告協商時,劉佳怡並不在場,是 難以想像劉佳怡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亦無劉東易所指妨 害自由情形;又劉佳怡前往劉東易居所係因劉東易為取信劉 佳怡等人,才將劉佳怡等人帶往其臺北居所,並請唐言聆寫 切結書將不動產及車輛讓與劉佳怡,且唐言聆亦證述當時因 懷孕有要求劉佳怡等人留下1輛車供伊使用,劉佳怡等人亦 應允之,足見劉東易、唐言聆當時意志自由;又劉東易於偵 查、審理時證述多有矛盾,且無其他事證可證劉佳怡涉犯被 訴罪名,綜上,應為無罪判決等語。③陳宗偉、彭淯鈞由辯 護人為渠2人辯護略以:劉東易就遭毆打部分固提出診斷證 明書,然不能推斷係何人動手,且劉東易就何人動手一事, 初於106年1月13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理由暨聲請證據保全狀稱 :陳姓男子、「大象」動手朝其臉部揮拳,及於106年9月18 日偵訊中證稱陳宗偉有打我等語;然於110年8月17日審理時 則先證述:陳宗偉有打我,嗣改稱「大象」打我後,我有低 頭,我不可能站在那邊看還有誰打我等語,是劉東易證述前



後不一。再劉東易就遭限制行動自由部分,於偵訊中證稱: 他們都圍在我旁邊不讓我離開,但沒有把我綁起來,也沒有 把我押著等語,可知劉東易當時未遭腕力壓制,是其有無遭 限制自由,僅有其單一指述。又依唐言聆於110年10月12日 審理時證述,袁麒城、劉佳怡陳宗偉、彭淯鈞等人並無對 伊做出傷害或強制行為,可知陳宗偉、彭淯鈞在劉東易居所 內,未對劉東易、唐言聆有何傷害或限制人身自由之行為, 應為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袁麒城、劉佳怡陳宗偉、彭淯鈞等人上揭坦承各情,業據 渠4人供述在卷,核與劉東易、唐言聆、林育安於偵訊、審 理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A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及所坐落土地 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C車、D車、E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行車執照影本、讓渡書影本、切結書影本、本票影本、台 新銀行106年6月13日台新文字第10638913號函暨交易明細 等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袁麒城等人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劉東易、唐言聆分別 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如下:
 ⒈劉東易於106年9月18日偵訊中證述:我經由朋友劉昶緯介紹 認識袁麒城、劉佳怡,我有一個朋友在菲律賓經營賭場,袁 氏夫妻也想要投資,劉昶緯才帶我去袁麒城家向他們告知賭 場狀況,之後袁氏夫妻也有去菲律賓看賭場經營狀況。我於 105年12月28日去袁麒城家,袁氏夫妻找人打我,他們2人沒 打我,打我的人朝我臉部揮拳,且他們有脅迫我簽1或2張本 票,金額好像是1千4百萬元,之後又脅迫我錄音錄影,要我 自承騙他們2人,並同意以車子、房子償還所欠款項,並有 簽1張書面,內容都是照他們說的寫,當時他們都圍在我旁 邊不讓我離開,但沒有把我綁起來或押著,他們當時有對我 言語恐嚇,說不把錢處理完,沒有辦法活著離開。後來袁麒 城等7人開車載我回臺北家,他們進去後就叫我把車子行照 、車鑰匙及我太太唐言聆名下嘉義房屋權狀交給他們,另外 我還有把在高雄購買、已付定金之唐言聆名下之房屋買賣契 約書交給他們。另外他們還脅迫我去便利商店領4萬元交給 他們,有2個人跟著我去領錢,保全卷第14頁之小胖還對我 恐嚇說他是竹聯的,第17頁之人(即陳宗偉)有打、恐嚇我 ,但我不知他的名字等語。
 ⒉劉東易於108年1月22日偵訊中證述:  105年12月28日當天是劉佳怡找我去他們家,之前我們有一 起投資海外公司,因該公司出問題,他們就找我去討論如何 解決,我一進去就被限制行動,還要求我交出手機,當天彭 淯鈞、「大象」逼我簽A屋、B屋及C、D、E車之讓渡書及簽4



百萬元本票,當時是彭淯鈞、「大象」及一個我不知道名字 的人要我依他們說的內容逐字簽立,我簽完讓渡書及本票後 交給他們其中一人,他們當時已經打我了,是「大象」先出 手打我,並拿菸灰缸打我,他們打完我後,還說要把我關在 狗籠裡、把我關在山上。我簽完本票、讓渡書後,他們全部 的人就開2台車押我回去,他們拿走A屋的權狀、B屋的買賣 合約書,並拿走我家的2支汽車鑰匙、行照開走那2台車,他 們離開我家後,彭淯鈞還傳LINE給我,要求我隔天辦印鑑證 明及傳我太太的身分證給她,約隔1小時後,我與我太太就 打包去醫院驗傷並報案等語
⒊劉東易於109年6月18日審理時證述:
  當初是劉昶緯介紹我認識袁氏夫妻,那時要介紹他們投資思 鎧集團,後來他們2人有投資,在組織上是屬於我的組織體 系,我與袁氏夫妻都是會員,會員間沒有權利義務,權利義 務是存在於會員與公司間,我不用幫他們處理任何事。當時 是劉佳怡急用錢,從我與劉佳怡間之通訊對話即可看出,當 時劉佳怡拜託我收購她的遊戲幣及G幣。先前會員間可以自 由換幣,但後來我的錢很多都投在思鎧集團,我向思鎧集團 換的錢也都沒下來,我沒有現金可換給他們,又我只是換現 金給他們而不是幫他們處理投資的事。另外,當時公司有出 一個新的換幣方案,網站上也有公告,袁氏夫妻一直想要我 當面向他們解釋該方案,當時我們都有保持聯繫,我要他們 上來臺北一起聽解釋,但他們都沒上來,後來那天有空,我 就和他們約案發當天去他們家。當時我的認知是我和他們沒 有糾紛,但我一到那裡,他們就對我使用暴力,如果我知道 會這樣,我根本不會去。當天我坐公車到交流道,由劉佳怡 載我回她家,我到袁麒城家時,一開始只有彭淯鈞、簡衣柔 ,接著袁麒城或劉佳怡就開始打電話,不到5分鐘,另外3個 我不知道姓名的人就過來。當時彭淯鈞問我知不知道他是誰 ,並說他是竹聯幫的,另外直接出手對我使用暴力的是「大 象」,其他人就圍著我,說我騙了他們1千4百萬元、他們的 投資額是1千4百萬元,我就回話說你胡扯,有投資1千4百萬 元,就把匯款單拿出來,而且這事要找公司處理,就算不找 公司要找人,也應該找推薦人劉昶緯,為何要找我,並表示 我要離開,但我一起身,他們就說你要幹什麼、你給我坐好 ,連我拿電話出來要接時,都叫我放下電話開擴音講話。當 時劉佳怡有進去找匯款單,但之後並沒有拿出匯款單,但即 便如此,他們還是不理我的訴求,也沒說為何不找劉昶緯, 就圍住我不讓我離開,還說你不用廢話那麼多啦,反正錢你 拿走,把錢吐出來就對了,你今天如果不把錢拿出來,也不



用走了啦。接著他們就拿本票出來叫我簽,然後拿1張紙, 他們邊念內容邊要我照著他們念的開本票、寫自白書,還用 手機拍。當天我在袁麒城家待了約3小時,我進門沒多久, 他們就開始叫我簽本票,但因為袁氏夫妻說的不是事實,我 有向他們力爭,劉佳怡又拿不出匯款單,我雖然拖了一些時 間,但當時對方那麼多人,我只有1個,他們又不讓我離開 ,拖到最後,他們問我到底還要拖多久,我雖然還是不想簽 本票,但他們先前有說過要把我關狗籠、抓去山上關,又在 一旁虎視耽耽,作勢要打我的樣子,我只好簽了。我簽完後 ,他們還說無論如何我今天要先拿出現金處理,我說我身上 沒錢,他們就叫我拿手機一個一個打去借錢,後來我向林育 安借得4萬元,他轉帳到唐言聆的台新銀行帳戶,後來他們 又帶我去便利商店林育安借我的4萬元。我向林育安借錢 時,我直接以手機擴音對林育安說我被袁麒城、劉佳怡押來 ,請他借我錢,不然他們不放我走,他們都有聽到我與林育 安這些對話。他們載我回我家後,他們就要我叫唐言聆把車 子的車鑰匙、行照、房屋權狀、買賣合約書全部拿給他們。 他們還沒進門前,唐言聆看到我受傷就問我你怎麼受傷,我 就說當然是他們打的,並對唐言聆說他們全部都是黑道,他 們押我回來拿東西,等一下他們叫我們幹什麼,就拿給他們 ,不然我怕有問題,所以我自己去把東西拿給他們。後來彭 淯鈞載我及劉佳怡便利商店領錢,因為我忘記密碼,所以 我回家問唐言聆台新銀行帳戶密碼,當時領了林育安轉帳的 4萬元交給他們。他們要離開我家前,叫我拍唐言聆身分證 以LINE傳給他們,過幾分鐘後又打電話叫我隔天去申請印鑑 證明拿給他們,我有彭淯鈞的聯絡方法是因彭淯鈞打給我。 他們離開後,我隨即去驗傷,之後就馬上去隔壁派出所報案 ,且報完案後就沒再回去上開居所。另我在劉佳怡家時,我 有叫她去找匯款單,她當時一定在,但因我當時背對門,而 且很害怕,不確定她中途有無離開,但快離開時她在家,後 來也有去我家,但我不記得劉佳怡是否從頭到尾都在她家。 另我印象中那時他們好像有提到如果我不處理好,他們要報 警、帶我去派出所之類的事,而且袁麒城和其中1人通電話 時,有提及就算他們帶我去派出所也沒關係,反正他們黑白 兩道都很熟之類的話,因為他們有說就算我要去派出所,他 們從這裡把我帶到派出所的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沒人知道 ,所以不管他們要帶我去哪裡,我都說不要。又我簽讓渡書 、本票後,因為他們要拿走車子、房屋權狀,所以他們就帶 我回去拿,而不是我提議帶他們回去拿。另當時在場之人沒 有人肚子不舒服跑廁所這回事;又他們打我之後,有要我一



起吃米粉湯,我不知為何打我後還要叫我吃東西,他們當時 已經不讓我離開,並叫我一直打電話,不管怎樣今天一定要 拿到錢,不然不要想離開等語。
 ⒋劉東易於110年8月17日審理時證述:  案發當天進袁麒城家前,陳宗偉在袁麒城家外面是第一個跟 我講話的人,他在袁麒城家外面停車的地方跟我說話,他說 現在事情打算如何處理,還說他黑白兩道都很熟,我聽到這 樣就知道他們的意思,袁麒城家是獨棟的房子,旁邊是田, 前面有院子、有養狗,其他人站那邊,我跑不掉。我進去袁 麒城家後,彭淯鈞是第一個跟我講話的人,彭淯鈞說你認不 認識我、我是竹聯的、你今天如果沒有把事情處理好、不可 能離開這裡。在袁麒城家時,我與袁麒城面對面坐著講話, 其他人都圍著我,也都有跟我講話、不讓我走,第一個跟我 說話的人就是陳宗偉,他說事情沒處理好不讓我離開,我有 回話說我不知要如何處理,錢不在我這裡,但他說你不用講 這麼多,反正今天就是把錢拿出來,不然不用想離開這裡; 在袁麒城家時,他們有對我揮拳,「大象」好像是第一個對 我揮拳的人,陳宗偉也有對我揮拳。後來他們叫我寫自白書 ,邊念邊叫我照著寫,還用手機錄音,寫完後還叫我打電話 借錢,不然不讓我離開,當時劉佳怡好像沒出聲要我怎麼寫 自白書。我要劉佳怡去找匯款單,她找不到,但對方還是說 反正叫你寫多少你就寫多少,當時還有一個年輕瘦瘦的人從 頭到尾沒講話。之後我只有向林育安借到幾萬元。當晚對方 7人都有去我臺北市住處,我不記得是誰開走我的車,他們 是一起行動。他們押我回家後,我有去ATM把林育安轉給我 的那幾萬領出來。後來對方7人拿了房子的所有權狀、買賣 合約書、2台車的鑰匙、行照並把2台車開走。他們離開後不 久,彭淯鈞又打電話給我,叫我拍唐言聆身分證傳給他,及 叫唐言聆去刻印章、辦印鑑證明,他們要辦過戶。我們很害 怕便開始收東西,之後就先去驗傷,然後再去附近派出所報 案等語。我不知道袁氏夫妻於案發前就已對我不滿,否則我 不可能自己送上門,而且他們那時並沒說虧損的事,只是問 我何時可以領到錢,對方就是說今天不處理不會讓我離開, (審判長問:你在偵訊中說一開始你進去時,是小胖跟你說 他是竹聯的,之後陸續進來3個男子?)陳宗偉跟我說話時 ,我們在戶外,但我現在無法確定是在進門前還是要出來時 說的,(審判長問:你無法確定第一個跟你講話的人是陳宗 偉還是彭淯鈞?)在室內第一個跟我說話的是彭淯鈞,我也 確定陳宗偉有跟我說上述的話,但不確定陳宗偉是不是第一 個跟我講話的人,(審判長問:當天除「大象」外,陳宗偉



也有對你動手?)「大象」打我後,我會低頭,我不可能站 在那邊看還有誰打我,所以我不知陳宗偉有無打我,(審判 長問:為何剛說陳宗偉有打你)我剛剛說錯了,我沒辦法確 定,(陳宗偉之前說你們在對金額時,劉佳怡有出來跟你對 質?)對,因為他們叫我本票要寫多少,我還叫劉佳怡進去 找匯款單,我說你不能嘴巴說要寫多少錢就叫我寫多少錢, 袁氏夫妻案發前就知道我住哪裡,也看過我的車子袁氏夫 妻在他們家時有說如果我處理就不告我,但我簽本票、寫自 白書不是因為這個原因,而是因為如果我不簽,他們不可能 讓我離開;另我無法確定劉佳怡除了與我核對金額的時間外 ,有無再見過劉佳怡因為我固定坐在那個位置,她一下去 房間、一下去廚房,我不會一直注意她,而且我當時已經很 害怕,我也不可能注意她有無出門。另外他們當天就已經不 放過我了,我怎麼可能再叫他們拿錢出來投資;另我不知陳 宗偉在袁麒城家有沒有因為拉肚子一直在廁所等語。 ⒌唐言聆於106年10月3日偵訊時證述: 105年12月28日晚上9、10點過後,連同袁麒城、劉佳怡2人 共4男2女到我先前在信義區的家,我先生劉東易帶他們進來 時,我看到劉東易嘴唇周圍有血,然後劉東易叫我進房換正 式衣服,並在我耳朵旁說他們是黑道,叫我言行小心謹慎配 合他們。我換好衣服出去,對方其中1名男子對我說劉東易 詐欺他們、他黑白兩道都很熟、要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並 要我簽切結書,把我名下不動產及汽車都過戶給他們,該男 子一直說他是竹聯的,有黑道的背景,白道也熟得不得了, 我當下因為懷孕8個月,我很害怕,加上劉東易受傷,雖然 對方沒使用強制手段,我也只能配合。當時他們要我寫我詐 欺他們,但我表示我並沒有詐欺他們,劉佳怡便跟在場其他 人說,要我寫是劉東易詐欺他們。我寫完切結書後,劉東易 就將車子鑰匙及房子權狀交給他們,期間,劉佳怡及另一名 我不認識的男子帶劉東易出去,當時因為他們一直強調他們 是黑道,我會感到意志不自由,保全卷第16頁的女生(即簡 衣柔)沒有說話,第14頁的男子(即彭淯鈞)沒有恐嚇我, 但一直跟我說他黑白兩道都吃得開,所以要我配合他,第17 頁的男子(即陳宗偉)與第14頁男子做同樣的事,劉東易有 跟我說「小胖」或「大象」打他,但我忘記是哪個人打他。 另我只知道劉東易與袁氏夫妻有因菲律賓賭場之事發生糾紛 ,但不清楚詳情等語。
 ⒍唐言聆於107年11月9日偵訊時證述: 當時袁麒城等人帶劉東易回家時,劉東易的臉已經被打傷, 那時我懷孕9個月,對方人高馬大,且一直恐嚇我們說他們



黑白兩道都很熟,所以要求簽讓渡書等資料,還拿走我車子 、嘉義的地契。另我在簽讓渡書時,我聽到有人對劉東易說 「走、我們去領錢」,劉佳怡就把劉東易帶出去。當天對方 共有7人在場,「大象」、「小胖」、陳宗偉要我簽讓渡書 時,叫我寫是我詐欺,我當時說劉東易在外的行為我不清楚 ,且我也沒有詐欺,但劉佳怡叫我寫劉東易詐欺,「大象」 、「小胖」、陳宗偉一直叫我簽,雖沒大吼大叫,但口氣不 好,再加上我看到劉東易嘴巴被打傷,我就已經很害怕了, 他們根本不需特別恐嚇我,而且我當時懷孕,他們又一直說 如果不配合的話,他們黑白兩道這麼熟,我的下場應該知道 。我寫完讓渡書後,印象中看到劉東易把鑰匙交給對方,他 們開走2台車,後來對方都沒把車、地契還我們。其中1台車 因貸款沒繳清,被銀行拖走,另1台我已經註銷車牌,監理 站有通知我有攔截到該車,後續下落我不清楚等語。 ⒎唐言聆於110年10月12日審理時證述: 我在案發當晚見過袁麒城、劉佳怡陳宗偉、彭淯鈞、簡衣 柔等5名被告,當時還有另外2名不在庭的人也有去我家。當 時劉東易開門進來時,我穿著睡衣,他叫我去穿衣服並在我 耳旁說他們是黑道,我當時不知劉東易會帶他們過來。我換 好衣服下樓後,他們跟我說好像是因為投資案的糾紛,要我 交出房產、車子的證明文件,當時除了袁氏夫妻、某男子沒 跟我說話外,其他人有跟我說話,他們一起說劉東易投資案 件有欠錢、他們黑白兩道都很熟、他們是竹聯的,要我簽切 結書,我那時懷孕、很緊張,我只跟在場之人對話,不記得 劉東易有無說話。他們要我簽切結書當下我沒有立刻簽,但 他們說了黑白兩道都熟之類的話後,因為那時劉東易嘴角受 傷,加上我懷孕,他們又說是黑道之類的話,我很害怕,所 以我才簽,切結書內容是他們口述,他們一開始說因為我詐 欺,但我說我沒有詐欺、我沒有參與這件事情,他們就改說 我是劉東易的合法配偶,所以我要負責這件事。原本劉東易 有在場,但好像是在我簽切結書期間,有人帶他去領錢。他 們在我家待了半小時至1小時,他們對我說是黑道之類的話 ,及與我對話時沒有對我做出傷害或強制行為,但有說黑白 兩道很熟、有很多方式可以對付我們,且一直看著我,我當 時應該不算能自由行動。他們當晚離開後,我們隔天凌晨就 馬上報案,我當時有問劉東易為何嘴角有傷,他說被他們打 的,但沒說哪個人打他,他還有說在袁氏夫妻家時,被他們 限制自由、被恐嚇、要拿菸灰缸打他。我簽的切結書上寫3 台車,但因當時我懷孕,所以我要求他們留1台車給我,他 們有照做。劉東易去袁氏夫妻家之前及在他們時,我都有與



劉東易通電話,感覺劉東易在他們家時說話支支吾吾,我有 問他為何處理這麼久,但他都急著掛電話。另我知道劉東易 當天有把我身分證影本傳給對方,是對方打給劉東易叫他這 麼做,因為房子是我的名字,好像是房子要過戶。陳宗偉、 彭淯鈞及另一個人在現場說了不少次黑白兩道都很熟之類的 話,還說你要黑的我們也行,白的我們也熟,但簡衣柔沒有 這麼說,她有跟我說話,但我不記得她跟我說什麼,我現在 比較有印象的是保全卷第14頁的男子(即彭淯鈞)有跟我說 黑白兩道都吃得開及竹聯這些話,第17頁的男子(即陳宗偉 )也是跟他們一起對話,但詳細的對話我不記得。另對方當 時說袁麒城、劉佳怡有投資,彭淯鈞也說他有投資,至其他 人有沒有說他們投資的事我不記得等語。
 ⒏稽之劉東易上揭偵訊、審理時證述內容,其就於袁麒城居所陳宗偉、彭淯鈞、「大象」以言語恐嚇、遭「大象」揮拳 毆打臉部致受有右上唇、右下唇擦傷之傷害,及遭袁麒城、 劉佳怡陳宗偉、彭淯鈞、「大象」、甲男等人共同限制人 身自由、孤身無援之情狀下,被迫簽立讓渡書,及致電林育 安借款等遭限制行動自由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及重要情節前 後證述一致,若非劉東易親身經歷且記憶深刻之事,應難憑 空杜撰並為如此詳盡之證述,復核與林育安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雖袁麒城 、劉佳怡陳宗偉、彭淯鈞、「大象」等人未直接壓制劉東 易身體,亦無使劉東易現實處於完全無法反抗之狀態,然因 渠等上揭所為,已剝奪劉東易之行動自由而使其無法自由離 去,是均無礙渠等成立剝奪劉東易行動自由之犯行。再互核 劉東易有關遭袁麒城、劉佳怡陳宗偉、彭淯鈞等人強押回 居所後之證詞與上揭唐言聆之證詞,其等有關劉東易進屋後 旋告知唐言聆同來之陳宗偉、彭淯鈞等人為黑道,要唐言聆 謹慎配合、以免出事,及唐言聆發現劉東易嘴角受傷,嗣陳 宗偉、彭淯鈞等人即出言恫嚇並要求唐言聆簽立切結書轉讓 上開房屋權狀、買賣合約、汽車(含鑰匙、行照)等物,期 間,並由彭淯鈞、劉佳怡將劉東易帶出提領款項,且袁麒城 、劉佳怡等人取得上揭物品及汽車等物離開後,復致電劉東 易要求傳送唐言聆身分證及申辦印鑑證明供渠等辦理過戶等 情,均甚為具體,就事件經過,前後所述大致相符,主要情 節與事件歷程亦無不合。若非劉東易、唐言聆親身經歷且記 憶深刻之事,應難憑空杜撰並為如此詳盡之證述。又依陳宗 偉於審理時供承:袁麒城原先找陳皇儐處理債務,陳皇儐再 找他處理,會給3成費用作為處理之代價等語,若袁麒城、 劉佳怡欲與劉東易和平協商解決上述投資事宜,何需由不認



識劉東易且與上述投資完全無關之陳宗偉、「大象」、甲男 介入協商而致協商破裂之可能;再袁麒城願支付陳宗偉3成 費用乙節,亦與社會上常見之暴力討債者得分潤索取金額一 定成數乙節大致相符,足徵袁麒城不論係聯絡陳皇儐或陳宗 偉到場處理之意圖,均係欲透過渠等實施暴力行為,使劉東 易就範無訛。又以當時唐言聆懷孕週數言,如劉東易於案發 當晚與袁麒城等人居於對等地位協商達成協議而欲轉讓本案 不動產、汽車等物與袁麒城等人,劉東易大可與對方約定隔 日或其他時間辦理相關手續,有何必要於深夜帶同多數陌生 人一同返回其居所並交付本案權狀、買賣合約書、汽車及鑰 匙、行照等,致打擾其與唐言聆作息之必要。至劉東易就陳 宗偉、「大象」、甲男何時到場,證述雖略有出入,惟其於 109年6月18日審理時證述:我到場後,袁麒城或劉佳怡就打 電話,不到5分鐘,另3個不知姓名之人就過來等語,核與陳 宗偉警詢供稱:案發當天晚間7時許(詳細時間不清楚)袁 麒城打給我說劉東易到他家協調投資的事,我就開車載「大 象」及他朋友一起去袁麒城家,我們到的時候,劉東易、袁 麒城夫妻、彭淯鈞夫妻都在場等語大致相符,是其證述與此 不符部分,容屬記憶有誤,然無礙其證述之憑信性。據上, 足認其2人上開證詞,均具相當之憑信性,堪以採信,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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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