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珮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珮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2 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註:聲請書誤載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仿冒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3項等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 第272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民國10 9年5月28日起至110年5月27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 察官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並有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第27207號案卷在案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彰化縣 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之檢索結果、鑑定報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及扣案物照片在卷 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207號卷,第17、33至 49、67至79頁)。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仿冒LV手提包 1個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207號卷,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