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4號
TYDM,110,原附民,4,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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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蔡小芬

被 告 陳建宏

高紘
郭慧貞
劉素鳳
楊靜芬

黃健昌 不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 簡文忠范永芝部分,另經本院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二、被告陳建宏、高紘棋、郭慧貞劉素鳳楊靜芬黃健昌均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 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對刑事訴訟未 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人,或對未經刑事訴訟認定屬犯罪事實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 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 決。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陳建宏、高紘棋、郭慧貞劉素鳳、楊靜 芬、黃健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依起訴書所載,被告 陳建宏、高紘棋、郭慧貞劉素鳳楊靜芬雖於同份起訴書 經檢察官起訴,然其等對其他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核與 原告受詐欺之犯罪事實無關,而被告黃健昌則未經檢察官起 訴,原告自不得對被告6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原告對 被告6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 回之,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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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