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易聰
選任辯護人 張雅蘋律師
許啟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8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為桃園市中壢區某美術補習班(名 稱詳卷)之教師,告訴人即代號AE000-A108125之少女(民 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則為該美術補 習班之學生。被告知悉A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於108年4 月8日上午10時許,在上開美術補習班內,於A女在廁所內洗 畫盤時,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向A 女表示其褲子上沾到黃色之顏料,並以替A女清洗油墨為由 ,將A女之內褲、外褲褪去後,先以手撫摸A女屁股部位後, 再摸A女之下體,A女因年幼而不知如何反應,穿上內褲、外 褲後走出廁所門外後,被告又承前犯意,自A女背後將手伸 入A女衣服內,摸A女之胸部,而對A女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 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 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 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 、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 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 。查本案被告所涉者為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屬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而A女即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所稱之被害人,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屬必須公示之文書
,為避免A女之身分遭揭露,乃對A女及A女之母AE000-A1081 2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 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性侵害 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 有被告與告訴人2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 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 ,對於告訴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除應就卷內相 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 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 實相符。亦即告訴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 性,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而所 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 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 ,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 訴內容之憑信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參 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前揭犯嫌,主要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證人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B女(A女之 母)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告之女戊○○(96年7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偵查中之證述、現場照片、B女與被 告之LINE對話紀錄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猥褻犯行,辯稱:當日上午我在準備 上課的水彩教材及講義時,發現A女褲子有沾到髒污,便請A 女自己整理,但A女因為考試壓力大、又有起床氣,且A女平 常會在廁所潑水,加上當日其他學生已經準備好水彩用具在 等A女上課,A女原本不太情願清理,在與A女溝通後,她才 願意去廁所處理,又因為其他學生在等A女,所以我到廁所 協助A女清理髒污,我有拿濕紙巾擦拭A女褲子的髒污處並邊
用吹風機吹乾,之後就出來正常上課等語。另辯護人為其辯 以:A女於偵查、審理中就案發經過之證述前後矛盾,證述 有重大瑕疵;另B女證述之案發經過非親自見聞,為傳聞證 據,且所稱當天下課時在其反覆告知後,A女才不情願的與 被告道別等事後反應,亦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勘驗所示:B 女接A女下課時,A女與被告互動未見異狀,且A女多次旋轉 跳躍、神情自在不符,是B女之證述自不得為A女證述之補強 證據;再依證人丙○○(修復本案美術補習班監視器之廠商人 員)審理時證述及審理時勘驗所示,可知被告並非故意不提 出起訴書所指案發時間之監視錄影畫面,而係因監視器故障 致無法提出該時段之監視錄影畫面,且勘驗結果亦可見該監 視錄影畫面係連續錄影而未經剪輯或隱匿;況當天除被告之 女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家人在場外,另有一學員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在場學畫,被告自無可能在他人可 輕易發現之情形下,猶對A女為猥褻行為,是請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等語。經查:
㈠A女為被告開設之本案美術補習班學員,A女於108年4月8日有 至該補習班上課,A女當時為小學6年級之小學生,當天上課 之學員除A女外,尚有戊○○、乙○○等2名學員,被告當天上午 接近中午之時間,對A女稱因A女褲子沾染髒汙而在廁所幫A 女清理髒汙之事實,除據被告自承在卷外,並經A女證述於 偵訊、審理時證述明確,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A女固分別於偵訊、警詢及審理時為下列證述: ⒈108年6月13日偵訊中證稱:案發當天下午我在廁所洗畫盤, 當時沒有關門,被告說我的褲子沾到一塊黃色顏料,被告就 拿衛生紙要擦我的褲子,部位是在屁股,我跟被告說我可以 自己來,被告說我怎麼擦得到,所以他就幫我擦褲子,又說 顏料滲進我的褲子,就把我的外褲及內褲一起脫掉,並用衛 生紙擦我的屁股,再用手撥我的屁股一下,並摸我的重要部 位,接著他就離開,我因為擔心廁所沒有關門,就趕快把褲 子穿好,我走出廁所時,被告走到我的背後,把手伸入我的 衣服內,摸我的胸部後,後來我就走回我的座位上畫畫,直 到我媽媽晚上8、9點接我下課等語。
⒉108年11月7日警詢中證稱:經警方提示現場監視器畫面供我 指認後,當天案發時間應為中午,當時我去廁所洗畫盤,洗 完出來我有抬頭看一下時間,我確定是中午時間等語。 ⒊110年12月7日審理時證稱:就我的認知,中午指的是12時至1 時左右,當天中午我在廁所洗畫盤,被告說我的褲子沾到一 塊顏料,要幫我擦,我有拒絕但被告說我怎麼看得到,所以 被告就幫我擦,又說顏料沾進褲子裡面,未經我同意就把我
的外褲及內褲脫掉下,並伸手摸我的私密處,再摸一下我的 屁股,被告就離開,我把門關上,穿起褲子,後來我再到廁 所洗畫盤,被告又進入廁所假裝跟我玩,把手伸入我的衣服 ,摸我的胸部,嗣改證稱被告摸我胸部的地點,以偵訊中所 述為準等語。
⒋綜合上開A女證述,A女就案發時間究為108年4月8日「下午」 或「中午」前後證述不一,而A女於警詢係稱伊於廁所洗完 畫盤出來後,因有抬頭看時鐘,所以確定當時時間是中午等 語。稽之A女於審理時既認知中午是12時至1時間,且A女於 案發當時既有抬頭看時鐘而可確認時間,則A女於距案發時 間較近之偵訊卻證述案發時間為下午,就此,已屬有疑。再 A女於上揭偵訊係稱被告在廁所外將手伸進伊衣內摸伊胸部 ,然於審理時一度稱被告在廁所內摸伊胸部,A女就遭被告 伸進衣內摸胸部地點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前後證 述亦有不一,是A女證述,尚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引用B女於偵查中之證述,以證明A女於案發後 當晚有告知B女關於伊遭被告摸屁股、陰部及胸部等事實, 以證明A女證述內容並非虛擬,應屬可信。然按被害人就被 害經過所為之指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 所謂之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指述以外,與其指證具有相當 程度關聯性之證據而言。又證人陳述之證言,常有就其經歷 、見聞、體驗事實與他人轉述參雜不分,一併陳述之情形, 故以證人之證詞作為性侵害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應先釐 清該證人證言內容之性質,以資判斷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適 格。其中如係以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所為之 轉述,因非依憑證人自己之經歷、見聞或體驗,乃為傳聞證 言,且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重複性證據,仍不 失被害人所為陳述之範疇,而非被害人所為陳述以外之其他 證據,不足以作為被害人所指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經查 ,B女於偵訊時證稱:當天下午5時30分,我去補習班接A女 ,A女一直低頭看書、不抬頭看我,且後來要回家時,也不 抬頭跟被告說再見,與被告也沒有任何眼神接觸,但A女以 前都會開心跟被告說再見,A女在當晚睡覺前跟我說,當天 上午被告以伊畫盤滿了、要伊去廁所洗畫盤,伊便到廁所洗 畫盤,隨後被告進廁所、對伊說了一些話後,便說伊褲子沾 到顏料並用衛生紙擦伊屁股,伊有對被告說伊自己來就可以 ,但被告回稱顏料在後面、伊怎麼擦,後來又說顏料已滲進 褲子裡,就將伊內、外褲脫至膝蓋用衛生紙擦伊屁股,還用 手從伊屁股縫往外撥一下,後來還轉到伊正面看伊生殖器,
並用食指輕撥一下伊生殖器,A女有伸出食指表演給我看,A 女表示當下很不舒服,但伊以為被告將伊當女兒,才會對伊 做出如此親密行為,後來伊自己穿回褲子,因為被告沒有關 門,害伊很害羞。後來伊要進廁所拿衛生紙,被告對伊說要 有自信、並說要給伊寒冰掌,但卻將手伸進伊衣內直接碰伊 胸部。A女剛開始說時很緊張,說到一半就開始哭等語。據 上,B女所為被告對A女猥褻之證述,係聽聞A女之傳述,而 非就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經歷、見聞、體驗之 具體客觀事實為陳述,此等事項之陳述既屬傳聞自A女之轉 述,乃為傳聞證言,且屬於與A女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重複 性證據,而非A女所為陳述以外之其他證據,又證述當天前 往該補習班接A女時,A女與被告之互動異於往日與事實不符 (詳下述㈣⒉之說明),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能作為A女所指 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㈣再公訴意旨認被告雖提出案發當日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然 恰巧案發時間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消失,且被告係以 翻拍方式提供該監視器畫面,尚無法排除案發時間之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檔案仍留存而遭被告剪輯或未提供之可能;及 依勘驗上揭監視錄影畫面所示,A女於第3段畫面中雖無明顯 之情緒波動或刻意迴避被告,然實務上遭受性暴力之被害人 可能呈現之態樣並非只有恐懼逃避之單一反應,考量A女斯 時僅小學6年級,性觀念尚在發育階段,且被告係A女之老師 ,A女遇此突發狀況、一時無法反應,且案發時為中午時段 ,A女之母需下午才會來接A女回家,當時又都是被告家人在 場,A女因孤立無援選擇不動聲色而無異常表現,尚合乎常 情、並非難以想像等語。惟查:
⒈丙○○於審理中證稱:108年4月間被告請我們協助回復本案現 場監視器之錄影畫面,他說調不到他要的資料,請我們幫他 調,我們去調的時候,發現他要的時間點調不出來,我們就 把整個主機搬回去,檢測後發現硬碟異常,而該主機非高階 機種,不能刪除特定時間的檔案,只能格式化再錄影,又主 機如經格式化,所有檔案都會刪除,無法僅刪除特定時間之 監視器畫面檔案,但可以格式化再錄影之前提是監視器硬碟 正常,當時我們覺得硬碟有故障。經檢測的結果,雖然調不 到被告要的時段的畫面,但因為還有其他畫面,所以可以判 斷該主機並未經格式化再錄影,另外我之前也有遇過硬碟異 常而只有某天的影像損壞,因為硬碟只要有壞軌,就會導致 部分區段的時間點有問題等語。是依證人丙○○上揭證述,可 知被告未能提供案發時間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乃因監視器 硬碟毀損之故。據此,公訴意旨認該監視器畫面仍留存而遭
被告剪輯或刻意不提供,難謂有據。
⒉再經本院勘驗被告提出之「現場監視器畫面2(錄影時間:10 8年4月8日晚間6時47分)」檔案所示,被告當時有與A女嬉 鬧玩拳擊遊戲,A女之肢體動作自然、未有異常動作,且監 視器錄影畫面上方明顯可見A女指述之廁所外牆、廁所門口 、廁所外洗手台(由左至右)。另依勘驗被告提出之「現場 監視器畫面3(錄影時間:108年4月8日晚間6時57分)」檔 案所示,B女已到該補習班並與被告談話。另依勘驗被告提 出之「現場監視器畫面1(錄影時間:108年4月8日晚間7時2 分)」檔案所示,A女於B女與被告之妻甲○○談話之際,被告 揮手向A女道別時,A女有看被告、朝被告點頭及舉右手向被 告揮手道別後,A女數度於B女身旁、身後做出旋轉身體、跳 躍等嬉鬧動作,有本院110年12月7日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畫 面光碟1片在卷可佐,可見A女於B女至補習班接伊回家時, 有與被告互動、道別之動作,且A女數次於B女身旁、被告面 前,做出旋轉身體、跳躍等嬉鬧動作,核與B女偵查中證述 :接A女回家時,伊一直低頭看書,都不抬頭看我,後來要 回家時,也不抬頭跟被告說再見,與被告也沒有任何眼神接 觸等語不符。而A女於B女前來補習班前,縱因當時均為被告 家人在場,然B女到來後,已非孤立無援,縱A女一時間不知 應否當場揭發被告所為,然亦無於被告面前展露上述顯示心 情放鬆之肢體動作之理,是此部分公訴意旨,亦非可採。 ⒊又依被告、A女、戊○○所述,當天除A女、戊○○在該處補習上 課外,尚有另1名學員乙○○在場,而A女指述被告為本案猥褻 行為之處所分別在廁所內、廁所外之洗手台旁,且被告於廁 所內猥褻伊時,廁所門並未關閉,是依A女指述,被告為上 開猥褻行為時,即可能因戊○○、乙○○臨時要上廁所、裝水或 洗畫盤等原因走至廁所或洗手台而發現其犯行,且依甲○○於 審理證述時所陳現場照片所示,乙○○、戊○○甚轉身即可發現 廁所外之情狀。再依上揭監視錄影畫面所示,該監視器可清 楚攝得本案廁所門口、廁所外洗手台,如被告於廁所內、外 猥褻A女之際,因A女大聲喝叱或不慎為乙○○、戊○○等人發現 並隨即報警處理,該監視器錄影畫面即為證明被告猥褻犯行 之確切證據,而被告為該補習班之負責人,對於該監視器攝 錄之範圍當甚清楚,是被告應無在他人得輕易發現其所為之 處所,且其所為又會被監視器錄影之情形下,冒然於廁所內 、外對A女為伸進衣內摸胸之客觀上明顯可判定猥褻行為之 理。
㈤又公訴意旨雖以戊○○雖於偵訊、審理時均為有利被告之證述 ,然考量彼2人為父女,戊○○本有偏頗被告之可能,且觀戊○
○偵查中係證述:A女前往廁所清理前,渠未聽聞被告對A女 說什麼話,但於審理時則改證述:被告有對A女說伊褲子沒 弄乾淨,B女會叫被告賠償,A女影響其他學員,被告沒辦法 繼續教伊,且被告當天有向B女表示A女因準備考試情緒不佳 、常將水潑的到處都是等諸多與被告辯詞高度雷同之內容, 是戊○○證述內容不僅前後有異,又刻意迎合被告辯詞,且就 B女如何回應被告說法,及被告有無向B女提及A女弄髒褲子 等問題,卻又證述沒有印象,是戊○○證述之憑信性,即非無 疑。又被告雖辯稱因A女斯時面臨考試壓力大、B女會要求其 賠償褲子、油畫顏料會讓其他小孩沾到等理由,所以幫忙A 女清理等語,然被告何以未經A女要求且未表示不願自行清 理之情形下,執意要親自在廁所幫A女清理褲子上髒汙;且 依甲○○審理時證述:除非是幼兒園學童才會由畫室幫忙清理 ,被告不曾幫忙協助其他學員清理褲子沾染之顏料等語,顯 見被告所辯不合常情等語。惟查:
⒈戊○○於審理時證述:A女於108年4月8日當天有說不想考試, 媽媽逼她考試,被告就說再這樣下去就不教你,請你媽媽帶 你回去,A女聽到這樣就去廁所,我看到A女在廁所潑水,就 叫被告過來處理,因為A女那時壓力大,被告問A女說需要幫 她清理褲子、地板嗎,A女回答好,被告就去拿濕紙巾、吹 風機,一手拿濕紙巾、一手拿吹風機幫A女清理,過程約2到 3分鐘,當時廁所是全部打開的;另外A女母親曾說A女穿的 是名牌衣服,如果弄髒要被告賠錢等語,核與被告所辯大致 相符,且甲○○於審理時亦證述:A女當天情緒不穩,我有看 到及聽到A女唸唸有詞說不要考,媽媽逼我考,她就是不想 考、不要上課,我們就安慰她說只剩1星期、要好好衝刺等 語。而稽之戊○○上開審理時之證述,縱與其偵訊證述未盡一 致而有迎合被告辯詞、迴護被告之情事,尚不能據此而認定 戊○○之證述全然不足採信,且戊○○並未證述被告有何猥褻犯 行,自無從佐證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載犯行。
⒉又被告為當時已就讀小學6年級之A女清理褲子髒汙雖非無疑 ,然被告辯稱因A女當時即將考試有壓力、情緒不穩,不甚 願意清理褲子髒汙,其為避免B女究責及影響其他學員而協 助A女清理褲子髒汙,且被告與A女同處於廁所內時,被告並 未將門關閉,業據A女證述在卷,又其他在場學員得輕易發 現被告、A女在廁所內、外之情狀,復有監視器可攝錄廁所 處之畫面,均如上述,是被告所辯尚非全然不可採信,況被 告是否成罪,本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而在檢察官無法舉 證使本院產生對被告為有罪之確切心證,即不得以被告所辯 有瑕疵,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
㈥末查,公訴意旨另以B女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欲佐被告本案犯嫌 ,惟觀諸上揭對話紀錄所示,B女雖於4月8日當晚對話時檢 附照片質問為何未見A女之褲子有A女所稱之沾染顏料,被告 則回以已用水、濕紙巾擦乾淨,及B女嗣於同月10日向被告 傳送訊息表示:A女於昨晚哭泣、幾乎沒睡、早上還在擔心 當天早上的課、A女犯了什麼錯、看錯人、心痛,及檢附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網路連結、希望被告配合釐清等, 然被告僅回以:現在在忙、晚點回你,B女再回以:好像先 備案,不用雙方到等語,有上開對話紀錄附卷可參。稽之B 女與被告之上開對話紀錄,B女似對被告有所責備,然自對 話紀錄以觀,尚無從確認B女係責問被告何事,且被告亦僅 回覆晚點回消息而未涉本案起訴犯罪事實,是此部分亦無從 佐證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指涉之犯嫌。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本院無 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何犯行,依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