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01號
附民原告 賴林秀英
附民被告 李進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1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林秀英對被告李進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