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86號
SCDA,111,交,86,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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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86號
原 告 羅進榮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
20日竹監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收受裁決書,此經原告 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遲至111年3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 文戳可按,已明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 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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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