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洪崇軒
代 理 人 洪江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2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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