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1年度,1號
SCDV,111,訴聲,1,202204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1號
第8號
聲 請 人 葉德秀

湯蕙如
邱文彬
馮營科
劉胤廷
劉紫玉
劉胤政
林宣高森雄之承當訴訟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朱昭勳律師


相 對 人 徐定枝
代 理 人 徐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0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人前曾向訴外人曾熾彬購買坐 落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 示A、B、C、D、E、F部分面積各為6.8坪(約22.48平方公尺 ),並簽訂買賣契約書,聲請人在前開土地有增建事實,惟 曾熾彬因故未及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曾熾彬於民國10 8年10月9日將系爭土地整筆出售給相對人,曾熾彬於簽訂買 賣契約之過程亦明確告知前開土地已出售予聲請人等人,相 對人有配合移轉前開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義務,承辦代書亦知 上情,詎聲請人寄發律師函請求相對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相對人將如附圖所示A、B、C 、D、E、F部分土地分別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人,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請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項立法,旨在藉由將 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 係者,以免過度影響相對人及第三人之權益。惟為避免過度 影響相對人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 序之分野,依此條項發給起訴證明者,需聲請人起訴係基於 物權關係,且以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標 的物,作為訴訟標的,始足當之。若聲請人起訴所主張為訴 訟標的之權利,係基於債權請求,縱使所請求給付者,為得 、喪、設定、變更應經登記之「標的物」(例如不動產), 因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無從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或 買賣契約附有負擔,核此部分訴訟標的權利性質屬「債權」 ,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 ,非屬依法應登記者,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 之證明,核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要件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