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91號
SCDV,111,補,391,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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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益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鍾杏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
伍佰參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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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