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0號
SCDV,111,補,320,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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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杜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日企業有限公司賴榮昌間回復原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
柒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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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