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45號
SCDV,111,消債更,45,202204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甘鈺琳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5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1年4月8日 聲請更生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日 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及本案卷內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並請說明現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 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 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父母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 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七、請說明聲請人及父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 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之數額為何、共同扶養人 分擔比例、扶養父母之事由,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 證明等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
九、聲請人陳稱患有抑鬱疾病母親罹病,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 人母親之診斷證明書到院。
十、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10月至111年3月之薪資單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 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及 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前置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 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 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若干、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